NO.1
今日实施,只符合国外标准也能出口
4月25日,国家商务部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下称《公告》)。
《12号公告》要求,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如下图。
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企业清单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企业清单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NO.2
医用口罩、呼吸机、防护服等,出口要求有变
除了非医用口罩,上述《12号公告》还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
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如下图。
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据了解,3月31日国家商务部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下称《5号公告》)。
《5号公告》要求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
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上述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措施将视疫情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对比上述两个公告可以发现,《5号公告》强调医用口罩、呼吸机等防护物资出口产品,必须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但最新的《12号公告》的侧重点在于出口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验放。
附件:
《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
《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来源: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
收藏
登录后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