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公布。
8月12日,黑龙江省卫健委、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全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医院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不少于30个
《通知》要求,黑龙江省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关于落实好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各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根据已制定的市级《辅助用药目录和重点监控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出台新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市级目录》)。
凡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应全部列入各地调整后的《市级目录》中。另外,各地应于8月15日前完成《市级目录》调整并公布。
省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应根据所在地《市级目录》,结合本院药品使用情况,在8月31日前确定不少于30种药品作为本单位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各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应包含《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所列药品。
从上述要求可以看到两点:一是黑龙江从省级到医院级的重点监控目录,均要包含20个国家重点监控药品;二是黑龙江所有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都要在8月31日前确定本单位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目录,且每家医院需要在国家重点监控目录的基础上至少增加10个药品。
▍不合理使用突出,清除出医院
除各级机构都需要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外,《通知》还要求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制度,加强目录内药品临床应用的全程管理。
进一步规范医师处方行为,各医疗机构应组织临床、药学等相关专家对本单位目录中药品制定适用于本机构的用药指南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临床应用的条件和原则。
已有相关用药指南或指导原则的,要严格按照指南或原则执行。对纳入目录中的全部药品开展处方前置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处方点评结果的公示、反馈及利用。
每月20日前将上一个月不合理使用重点监控药品的病历报至黑龙江省合理用药监测平台,对用药不合理问题突出的品种,采取排名通报、限期整改、清除出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等措施,保证合理用药。
在附件中,黑龙江卫健委给出了医院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上报表格。从表格可以看到,医院在上报重点监控药品的时候需要具体到厂家,这相比于按照通用名对于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可能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容易打击到药企的拳头产品。
此外,黑龙江卫健委还给出了详细的重点监控药品不合理使用评价表——不合理使用的评价内容涉及适应症、单次剂量、给药频次、用药疗程、重复用药、超说明用药、知情同意等内容,并要求各医疗机构每月至少上报10份病历。
有评论指出,详细的评价办法对于医生的药品使用或许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此外,黑龙江卫健委还发布了重点监控药品临床应用情况排序表,对于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金额和使用量进行排序。
看来,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量和使用金额仍然是医疗机构关注的重点。
▍目录外药品,加强处方管理
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证、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对于中药,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其他类别的医师,应经过相应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或取得相应学历或学位,开具中成药或中药饮片处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就其他类别医师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权问题,河北作为中医药大省此前已经公布了具体的细则。
有解读指出,河北省的细则相比于国家卫健委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放宽了西医开具中药处方的资格认证要求。黑龙江的中医药资源也十分丰富,不知道黑龙江针对中药处方权问题,是不是也会出台相对柔性的管理方案。
从黑龙江省这次的《通知》可以看到,虽然黑龙江省第一批重点监控药品完全承袭了国家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但是黑龙江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将在国家目录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控药品的增补,这些院级重点监控药品目录也将在本月结束前,陆续确定并公布。
原标题:一省,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公布(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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