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药品研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包括不同的阶段:临床前研究、Ⅰ期临床试验、Ⅱ期临床试验、Ⅲ期临床试验。研发阶段物料、供应商的管理可以参考商业化生产时物料、供应商的管理,但不能采取拿来主义,尤其在研发阶段的早期、中期。本文对研发过程中物料、供应商的管理粗略表达一些自己的见解。
药品研发阶段的质量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分阶段建立,其中物料、供应商的管理在各阶段要求均不同。
一、 临床前研究
临床前研究以研发项目管理、质量研究、GLP为主,一般是对产品的研究、摸索。这一阶段,使用的物料不确定,可能需要依据研究情况更换物料的种类、规格。物料采购方面没有合格供应商,由研发部门确定物料的采购单位;对采购的物料无需制定质量标准,不取样进行检验,对供应商的要求仅限于提供COA。物料基本不进行验收方面,只是与采购清单进行核对是否是采购的物料;查看物料的包装是否严密。物料在符合其质量标准(供应商)的条件下储存。库房对物料的管理仅限于建立物料台账、货位卡,账物卡相符。
供应商几乎不进行管理,需保存物料来源的凭证,如:发票、随货同行。
物料使用时,在实验记录中注明物料的基本信息(名称、规格或货号、批号、生产商或供应商、使用量)。
二、临床药理学研究、 探索性临床试验阶段
创新药从I期临床到II期临床批生产,这一阶段为GMP过渡期。此阶段物料按照对药品质量及安全性的影响程度,进行初步分类:主要物料、一般物料。物料、供应商的管理有以下几点:
1、需建立初步的物料、供应商的管理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物料采购管理规程,物料验收、入库、发放管理规程,原辅料、包材代码编制的管理规程,原辅料、包材编码的管理规程,物料与产品定置、贮存管理规程,供应商档案管理规程,供应商评估与批准管理规程、物料审核及放行管理规程、物料留样管理规程。
2、供应商的管理
供应商管理有三方面:供应商资质审计、建立供应商档案、建立合格供应商清单。因物料需求量小,物料供应商不固定,此阶段供应商一般签订质量协议。
2.1 供应商的审计
只进行资质审计且只进行首次审计。审计的主要方式:
- 通过供应商情况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所供物
- 料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人员等情况;
- 查看供应商的资质,如:营业执照、质量标准、注册批件(如有)、生
- 产/印刷许可证等。
- 如有样品检验或小批量试生产的,结合样品检验或小批量试生产情况,确定其是否为合格供应商。
2.2 供应商档案管理
相对于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供应商档案的内容比较少,一般包括:营业执照、注册批件(如有)、生产/印刷许可证、检验报告、质量标准、供应商情况调查问卷,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企业授权使用书。
供应商档案的管理重点:资质更新,为药品注册提供服务。
2.3 合格供应商清单
相对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合格供应商清单增加货号、原料药(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登记号、用途(产品的生产工序)三项内容。
3、物料的审核、放行
2022年07月01日生效的《临床试验用药品》 (试行)中规定:对于早期临床试验用药品所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可依据供应商的检验报告放行,但至少应当通过鉴别或核对等方式,确保其正确无误。临床试验用药品为无菌药品的,其制备所用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还应当进行微生物和细菌内毒素等安全性方面的检验。
物料审核、放行标准:
- 物料供货方是“合格供应商清单”上的物料供应商,供应品种是“合
- 格供应商清单”上的品种;
- 有供应商的合格检验报告单;
- 物料外包装有无破损、潮湿、霉变、虫蛀;
- 请验单信息填写准确、完整
- 物料验收记录完整、信息填写准确;验收过程符合要求,验收合格;
- 待验物料的储存条件符合物料质量标准;
- 按取样标准操作规程取样,填写取样记录、取样证。取样数量能满足全
- 检要求及留样要求。
- (如检验)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单中的相应的项目内容一致;检验项目完整,检验结果符合物料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填写完整、准确无误、依据为现行的标准、签章正确、结论明确。
多批次一次接收的物料需按照生产商的生产批号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不允许将不同批号的物料混为一批;对于同一供应商、同一批号物料多次接收的情况,也应该分别取样、检验和放行。
4、原辅料、包材代码编制
物料都应有适当的标识,物料标识的目的在于防止混淆和差错,并为文件的可追溯性奠定基础。名称、代码及批号是物料标识的三个必要组成部分。
所有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都应当给与唯一性的代码。所谓唯一性,是指名称与代码一一对应,代码与质量标准一一对应。在药品生产中,代码意味着标准,同一物料名称如其质量标准不同,就必须使用不同的代码。
QA负责制定或删除物料代码并制定企业的物料代码索引表。
物料代码应该唯一而且长期保持稳定;如果中间进行转换,必须进行书面变更,不然容易导致混淆。
删除了的代码一般永远不再使用,以防日后产生混淆。为了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只有QA有权设置或删除物料的代码。
同代码一样,对每一次接收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都必须编制具有唯一性的批号。
5、物料留样
2022年07月01日生效的《临床试验用药品》(试行)中规定:用于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的每个批次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用药品的留样时间(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除外)。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
6、化学原料药、药用辅料及药包材与药品制剂关联审评审批
新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 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
三、后期阶段
创新药从临床III期开始,物料、供应商的管理完全按照GMP要求。
制备单位应当对临床试验用药品制备所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行相应的检查、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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