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黑龙江、湖南出台远程审方标准后,又一省出台新标准,以10家门店3名执业药师为基数,每增加10家,只需增配1名执业药师。
7月26日,河北省药监局印发《关于支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该《措施》分别从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简化产品注册审评审批、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强化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4部分谈到26条具体举措。
其中,《措施》第18条“支持药品经营连锁化发展”的举措明确指出,落实《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推出的19条举措,推进药品零售经营连锁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第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吸收社会资本,与行业外企业合作,利用行业外企业现有营销网络设施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第二,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10家门店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0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第三,药品零售企业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中药学及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上述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均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措施》谈到的《关于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早在今年年初就颁发了,该指导意见总计提出了19大举措,除了关于远程审方外,还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单体药店。
第二,以以上方式组建零售连锁企业时,原主体的经营场所、设施、人员等未发生变化的,办理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第三、在落实药品追溯系统并确保“线上线下一致”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
第四、允许同一连锁企业门店之间调剂药品,实现“就近取药”“就近送药”,以满足顾客用药需求。
第五,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经营规范的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飞机场、火车站等)内进行24小时自动售药机试点,自动售药机只允许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六,允许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多仓协同”,全省范围内多地设置药品储存仓库,由总部统一管理,鼓励采用先进计算机技术、现代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在配送能力满足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异地开办的连锁门店可不再设置仓库。
第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会员提供慢性病药学技术服务时,应在会员档案中登记医疗机构确诊情况、中长期药物治疗方案,在医疗机构确定的治疗周期内,患者可不用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特殊管理药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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