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 我省组织医疗机构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 本次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采取线上直报方式,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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