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 2021 〕 2 号) 和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 2024 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 (医保办发〔 2024 〕 8 号) 精神,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部署要求,请各省份组织本地区医 药 机构 开展第 十 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份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 重点动员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 按政策规定参加集采;鼓励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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