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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梳理】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原研VS仿制专利攻防战

二甲双胍 东阳光药业
药事纵横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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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降糖的重磅产品之一,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一直是行业相竞仿制的药品。IMS最新数据显示,近三年其在中国仅原研1家在售,年分别销售2.68、5.24和6.09亿元。

中国年超6亿元的销售额,随其核心化合物专利的到期,仿制跃跃欲试。

2023年10月12日,浙江永太提交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的上市申请,截止目前,该产品国内已有6家仿制获得生产批号,12个厂家提交上市申请审评审批中。在众多竞争者中,谁能获得市场先机,就看谁先突破其余核心专利障碍。毫无疑问,齐鲁的4.2类声明获批上市、行政裁决和专利诉讼的胜利,让齐鲁预计可提前2.5年上市销售。

本文通过梳理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原研及仿制的专利攻防战,回顾该药专利无效、行政裁决和专利诉讼的争议焦点和决定要点,以期为行业提供一些思考。

1.1专利登记平台

原研在中国专利登记平台上登记了3项专利。

专利1(ZL02813558.X,化合物),2022年7月5日已届满;

专利2(ZL200480017544.3,实为西格列汀磷酸盐专利)经无效审理,目前维持部分有效,2024年6月18届满;

专利3(ZL200680047103.7,组合物),2026年12月12日届满。

1.2仿制声明

1.2.1已上市厂家及专利声明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2日,已有6个厂家获得生产批号。其中,齐鲁是首个进行专利声明,且进行4.2类专利声明而成功获得批文的仿制厂家,预计提前2.5年上市销售(2024.06.18 VS 2026.12.12)。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东阳光是首个获批上市(2020.08)的仿制厂家,在审批阶段,就收到原研律师函警告;在获批之后,原研在10月即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广东东阳光许诺销售侵权(申报进入医保目录行为、行政审批所实施专利行为)。后经审理,驳回默沙东的全部诉讼请求,广东东阳光并未许诺销售(未挂网销售)。

案件启示:即使仿制药品通过国家医疗保障局所设定的程序,通过层次遴选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只要仿制并未再进一步,申请将仿制药挂网向社会销售,难以认定构成专利法上的许诺销售行为。

这也是为何,截止目前仅原研1家在中国销售,仿制即使有批文也不能上市销售/许诺销售的原因。此案亦可见原研拿起专利武器,维护市场的决心。

1.2.2已提交上市申请厂家及其专利声明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12日,12家厂家提交上市申请,目前正在审评审批中。

这12个厂家中,2个厂家对专利3(ZL200680047103.7,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提3类声明,表明等过期。更多的厂家(9个厂家)对专利3提4.2类声明,仿制药未落入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收录的被仿制药品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1.3原研VS仿制,专利交锋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原研和仿制在专利上交锋密切。截止2023年10月,多方已进行相关无效程序、行政裁决和专利诉讼,具体见下图。

1.3.1无效程序

专利2(ZL200480017544.3,二肽基肽酶-IV抑制剂的磷酸盐)显示,经第37963,4833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维持有效,权利要求编号基于决定中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

自然人宋晓莉于2018年05月17日和石药欧意于2020年07月06日分别对200480017544.3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会员会提出无效请求。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和2021年02月08日作出了第37963,48334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专利权部分无效),磷酸西格列汀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第37963号决定:在2018年10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0480017544.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后续:原告宋晓莉不服3796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案件审结并驳回原告宋晓莉的诉讼请求。

第48334号决定:在2020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的基础上维持第200480017544.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无效案件相关启示:如果专利保护已知化合物的盐型晶体,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研究其酸的加成盐及其盐的晶体,但是,这不意味着对于该化合物而言,形成其盐型、晶型以及盐的晶型就一定不具备创造性,关键在于判断本专利保护的盐型晶体是否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专利的盐型晶体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1.3.2行政裁决

截止2023年10月13日,多个厂家针对专利3(ZL200680047103.7,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提4.2类声明,并且原研也在相应期限内提起行政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就齐鲁和默沙东针对专利3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一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9月7日做出(2022)国知药裁0001号行政裁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核心交锋过程:原研认为:涉案产品的制剂配方与权利要求1或10的区别在于表面活性剂和稀释剂的含量差异,构成等同。齐鲁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10的表面活性剂含量(按重量计)为0.5%,权利要求10的稀释剂含量(按重量计)为10%,与被请求人的表面活性剂和稀释剂的含量不相同不等同。同时,依据禁止反悔原则和捐献原则,应当排除等同原则的适用。

国知局审理后认定:涉案产品与涉案权利要求之间表面活性剂的差异不能归属于本领域公知的误差范围,应当认为二者具有显著的区别,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手段,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政策依据:《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指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声明、声明依据有异议的,可以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就申请上市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双轨制”)。

1.3.3专利诉讼(确权之诉)

随后,原研默沙东将齐鲁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由是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涉案产品及专利: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ZL200680047103.7(专利3)“二肽基肽酶-4抑制剂与二甲双胍的组合的药物组合物”发明专利。案号是(2022)京73民初409号。

案件情况及进展:原告默沙东诉被告齐鲁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年11月21日做出判决,涉案仿制药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和11的保护范围,原告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确认齐鲁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1.4后记

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齐鲁已经打响仿制胜利的重要一枪,将自家产品上市销售时间提前至2024年6月。值得注意的是,截止2023年10月,仍有仿制厂家对专利2(ZL200480017544.3,西格列汀磷酸盐专利)提无效宣告请求并且处于审理中,依旧有企业为扫除盐型专利障碍,从而进一步提前上市销售而努力。

原研和仿制的专利战争,不会停止。幸运的是,药企对专利越发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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