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湖南医保局发布《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
《方案》要求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从《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连锁门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0种(按药品通用名统计,下同),单体零售药店集采药品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鼓励连锁零售药店以市州为单位配齐《进零售药店药品品种》。
《方案》明确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中选企业应根据参加药店采购需求,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双标签公示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和销售价格,鼓励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销售,也允许在集采中选价基础上顺加不超15%销售。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回扣等。正式启动实施为2024年10月底前,各市州市医保部门按照申报一批、成熟一批、运行一批的原则,指导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按照“五统一”标准完成基础改造、开通省招采子系统采购账号、签订购销协议等,向社会公布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名单。
(湖南医保局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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