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新疆卫健委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2024年版)》(下称《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管理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处方或用药医嘱调剂和使用等过程中(包括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配置过程),因为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与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药品规格不一致,无法拆零用或以约定计价单位合理拼用后所结余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国家谈判药品除外)。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加强对结余药品收回使用后形成收益的管理。医疗机构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流程,按照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机构捐赠和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医保政策宣传、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等项目支出。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新疆卫健委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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