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巩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成效,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买到质优价宜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下简称“集采药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借鉴长沙市和相关省、市集采惠民药店改革试点经验做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单体药店,下同)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参加集采药品“进零售药店”试点的药店,应向属地医保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详见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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