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上海医保局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省级联盟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中选且填报采购需求量的产品,应畅通入院机制,不得以费用总控、“药、耗占比”、医院基本用药、耗品种数量为由影响中选产品的采购与合理使用。医疗机构应从中选企业指定的经营(或配送)企业采购中选产品,并按规定采购使用和实行零差率销售,严禁任何形式的“二次议价”行为。中选产品使用中发生不良事件和质量问题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按程序报告。未纳入本市联盟集采协议范围的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与使用中选产品,按照医保定点协议约定,其采购价格应不高于联盟集采中选产品价格。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作为药品、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终端供货企业及时支付货款,回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使用之日起的次月底,减轻供货企业交易成本。中选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保在采购周期内以中选价格足量供应,除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供断供。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证临床使用。
(上海医保局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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