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陕西药监局发布征求《陕西省自助售药机销售药品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试行)》)意见建议的函。
《规定(试行)》指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依托实体店设置自助售药机,作为药品销售点。零售连锁总部依托连锁门店设置自助售药机,作为连锁门店延伸销售点管理。设置自助售药机的企业对本企业设置的自助售药机实施统一管理,对自助售药机销售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规定(试行)》明确,自助售药机仅可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不符合自助售药机储存条件的药品以及有特殊或者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置于自助售药机销售。自助售药机的设置应遵循布局合理、方便于民的原则,依托自身实体药店或连锁门店的注册地址设置自助售药机,也可在注册地址以外如机关、宾馆、机场、车站、居民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自助售药机。
(陕西药监局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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