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降低群众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统一纳入全省基金支付范围,其中“人工授精”和“取精术”2个项目按甲类管理,不设自付比例;其他6个项目按乙类管理,自付比例均设置为10%。8个项目按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具体信息见附件。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实行单行支付政策。辅助生殖待遇限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支付,不计入门诊统筹限额,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辅助生殖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按职工医保70%、城乡居民医保50%的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由大病保险基金按上述比例支付,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治疗期间发生的其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或住院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或住院政策规定执行。省内异地结算执行上述统一的待遇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区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辅助生殖服务项目待遇标准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筹资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各地医保、工伤部门对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纳入定点范围,签订管理协议后开展待遇支付。各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各地医保、工伤经办机构需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辅助生殖待遇的即时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联网结算。积极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保障,有效衔接生育关怀类公益慈善项目,鼓励各地出台定制化商业医疗保险,为辅助生殖人群进行多层次保障,共同促进生育健康。各地医保、工伤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协议管理,对新纳入协议管理的辅助生殖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强化基金运行监测和评估,确保待遇政策落细落实。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同时,各地要积极做好辅助生殖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要密切关注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强化对辅助生殖项目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医疗服务量异常增加等问题及时分析处理。中国医保,一生守护!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010-89061396,010-8906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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