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老薛
你说药品质量合格就合格了?
最近有一个制药网友爆料,称买的某药企的积雪苷霜软膏呈现乳液状——
“新买到的还没开瓶时晃动能明显听到液体流动的声音。”
厂家则回复这个是经过药监系统检查过的,不影响质量。
“现在买到的产品已经是液体的状态,给厂家打过去电话,质量人员解释因为2020年9月前委托生产后,扩大批生产时按照原有工艺参数进行的,质量人员解释是关键检测项符合要求,只是性状与原有不一致,不影响药效,只是因为扩大批了,采用了原参数导致产品过稀,与原有产品的性状不一样,这种操作也通过了xx省和XX省的某些部门的GMP检查。”
图源:蒲公英论坛
作为一个评论,我们没法做到去一一核实真伪。但基于对制药人职业素养的肯定,我们对此事件建立在真实角度上做个分析。
这个药品应该什么形态?
经搜索“积雪苷霜软膏”,发现其执行标准为卫生部药品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三册,标准编号:WS3-B-2598-97。于是找到了这个独立于药典的标准。
性状一栏里明确是“类白色的软膏”。既然规定是“软膏”,那么你做成了乳液,肯定是不符合项目。这一点,无论谁给你过的GMP检查,都不能作为一个依据来改变产品性状。除非你重新注册一个产品,而且注册标准就不能再标“WS3-B-2598-97”。标了就要做到,这是一个行业通则。
而且“检查”项目下,也提到了“应符合软膏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不过我们没找到这个“附录I R”,但药典里有软膏项目,应该不至于区别太大。药典对软膏剂的描述是,“原料药与油脂性或水溶性基质混合制成的均匀的半固体外用制剂”。从这看,无论企业是否如实描述了“与原有产品的性状不一样,这种操作也通过了xx省和XX省的某些部门的GMP检查”,都是不能上市销售的。
软膏成了乳液状,到底有无影响?
一个药品的性状到底要怎样做,个人认为往往是受两个因素制约。
一是稳定性。我们知道很多注射剂,有的是冻干粉,有的直接是液体。而冻干粉在配制过程中也是先做成液体的,为什么不直接省掉冻干过程?
因为稳定性,有的制剂对一些因素,比如水分特别敏感,所以必须冻干去掉水分。
二就是用途,或者说给药途径。比如你注射剂,做成胶囊,势必会增加适用过程中的操作。比如你口服剂,非要做成阴道栓剂的样子,那就是有变态之嫌。
我们回到这个积雪苷霜软膏上,经查看说明书,用法用量是“外用,涂患处”。假设乳液状对于药效没有影响,那么对于使用过程呢?
肯定是有影响的,最起码我们知道一点,牙膏之所以能粘在牙刷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膏状有类似固定加持的作用。而乳液涂患处,大概率是要下滑的。
那么软膏成了乳液,到底是什么问题?其实企业很清楚问题所在。“委托生产后,扩大批生产时按照原有工艺参数进行的,质量人员解释是关键检测项符合要求,只是性状与原有不一致,不影响药效,只是因为扩大批了,采用了原参数导致产品过稀,与原有产品的性状不一样”。
一句话,这就是工艺没有跟着规模走,造成产品不良化。按照业内说法,这就是“破乳”。可能是配方基质问题,也可能是生产过程问题。而企业目前的做法,无疑是给自己添麻烦。不去解决问题,而是掩盖问题,还用监管方来挡箭,是不对的。
如果软膏做成乳液,还真能称之为“膏”,那么这推卸责任的手法也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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