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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80413049
CTR20170420
已完成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
化药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
2017-04-26
/
/
治疗抑郁症。治疗伴有或不伴有广场恐怖症的惊恐障碍。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空腹状态下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草酸艾司西酞普兰片随机、开放、两周期、两交叉单次空腹状态下健康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
317024
本研究设计旨在评估艾司西酞普兰受试制剂对比参比制剂在空腹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如果AUC0-t、 AUC0-∞和 Cmax ln转换值的比值的90%置信区间在80.00%~125.00%区间内,则认为具有生物等效性。 为满足描述目的,将评估其他药代动力学(PK)变量。作为安全性指标,将记录不良事件(AE)和生命体征(血压、脉搏和体温)。
交叉设计
BE试验
随机化
开放
/
国内试验
国内: 30 ;
国内: 30 ;
/
2017-07-03
是
1.年龄在20~45岁的男性和女性健康受试者(包括20岁和45岁)。;2.体重指数(BMI)范围为19.0~24.0 kg/m2(包括临界值)。;3.健康或无临床显著意义,由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根据病史、ECG和体格检查确定。;4.收缩压范围为90~139mmHg(包括临界值),舒张压范围为50~90mmHg(包括临界值),脉搏范围为50~100 bpm(包括临界值),以及体温范围为35.0~37.4℃。;5.临床实验室值处于三军总医院可接受范围,除非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认为这些参数值“无临床显著意义”。;6.能够理解并可被告知研究性质,由被授权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估。接受任何研究药物前,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必须能够同研究病房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7.愿意空腹至少14小时,并且愿意摄取标准餐。;8.能够自愿参与整个研究期,愿意遵循所有研究方案要求。;9.同意不进行纹身或身体穿孔,直至研究结束。;10.同意在研究结束前不要驾驶或操作机器。;11.女性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标准: 手术绝育至少6个月; 绝经后至少1年; 同意自筛选日起至研究结束(最后一项研究程序)后30天避免妊娠,并采用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医学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包括非激素宫内避孕器或双屏障法(避孕套联合泡沫剂或阴道杀精栓剂,子宫帽联合杀精剂)。完全禁欲可作为一种避孕方法。;
登录查看1.已知具有病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的肝病(例如,活动性肝病和肝损伤)、肾脏/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例如,肾脏损害)、肠胃道疾病、心血管疾病、脑血管疾病、肺病、内分泌疾病(例如,甲状腺功能减退)、免疫性疾病、肌肉骨骼系统疾病(例如,肌病、横纹肌溶解症)、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皮肤病或血液学疾病或病况,除非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评定为无临床显著意义。;2.具有临床显著意义的病史或存在任何临床显著意义的肠胃道病理学(例如,慢性腹泻和炎症性肠病)、未好转的肠胃道症状(例如,腹泻、呕吐),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出现已知干扰药物吸收、分布、代谢或排泄的其他病况,由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决定。;3.已知肠胃道手术病史。;4.首次给药前30天内存在任何临床显著疾病,由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决定。;5.存在任何身体或器官异常,由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决定。;6.下述任何指标呈阳性结果:人免疫缺陷病毒、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药物滥用(安非他明、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可卡因、阿片类药物、苯环己哌啶、四氢大麻酚),酒精呼气检测。女性受试者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7.已知具有病史或存在: 首次给药前1年内酗酒或酒精依赖;药物滥用或药物依赖;对艾司西酞普兰或西酞普兰及其辅料和/或相关物质产生超敏反应或特异质反应;对研究机构提供的标准餐食过敏和/或存在任何饮食限制;重度过敏反应(例如,速发过敏反应、血管性水肿)。;8.静脉穿刺抽取血样不耐受和/或困难。;9.研究开始前4周内饮食结构异常(出于任何原因),包括空腹、高蛋白饮食等。;10.首次给药前进行献血的个体受试者: 过去60天内献血量<250 mL 过去90天内献血量≥300 mL;11.首次给药前7天内通过血浆分离捐赠血浆。;12.已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或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试验用药品的个体受试者。;13.给药前48小时内摄入含咖啡因/甲基黄嘌呤、罂粟籽和/或酒精的食物或饮料,以及首次给药前10天内摄入含葡萄柚和/或柚子的食物或饮料。;14.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任何处方药物或试验用药品。;15.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任何非处方药(OTC,包括复合维生素口服制剂、中药和/或膳食补充剂,除了杀精/屏障避孕产品)。;16.首次给药前30天内女性受试者口服或经皮进行激素类避孕药给药。;17.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女性受试者已经采用埋植、注射、阴道内或子宫内激素避孕方法。;18.研究开始前6个月内经历过任何重大手术的个体受试者,除非主要研究者/合作研究者认为可接受。;19.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已知具有吸烟史或使用烟草制品、尼古丁制品(贴剂、口香糖等)。;20.妊娠/哺乳期妇女。;21.自杀倾向,癫痫发作病史或倾向,混乱状态,临床相关的精神疾病。;22.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环孢素及/或任何酶修饰药物,包括细胞色素P450 (CYP)酶的强抑制剂(如西咪替丁、氟西汀、奎尼丁、红霉素、环丙沙星、氟康唑、酮康唑、地尔硫卓、奥美拉唑、氟伏沙明、兰索拉唑、噻氯匹定和HIV抗病毒药物)和CYP酶的强诱导剂(如巴比妥类、卡马西平、糖皮质激素、苯妥英和利福平)。;23.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使用窄治疗指数药物和/或任何由CYP2D6酶代谢的药物(如氟卡尼、普罗帕酮、美托洛尔、地昔帕明、氯丙咪嗪、去甲替林、利培酮、硫利达嗪和氟哌啶醇)。;24.在首次给药前14天内使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如匹莫齐特、吗氯贝胺和司来吉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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