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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国采56个品种及采购量公布(附目录)

国家集采
新浪医药新闻
2020/07/30
3330

7月29日下午,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正式发布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的公告国联采字〔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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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目录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单位:万片/万袋/万支)及最高有效申报价(单位:元/片、袋、支)如下:
(二)约定采购量
1.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
2.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各地首年约定采 购量及各采购品种首年约定采购量。
3.各品种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实际中选 企业数为 3 家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全国实际中选 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80%。其中阿莫西林颗粒剂、利奈唑胺口服常释剂型、莫西沙星氯化 钠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滴眼剂、环丙沙星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地尼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克洛口服常释剂型、克拉霉素口服常释剂型各 地首年约定采购量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的, 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4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2 家的, 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5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3 家的, 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60%;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4 家及以上的,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各品种各地采购周期按以下规则确定:全国实际中选企业数为 1 家或 2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1 年;全国实际中选 企业数为 3 家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 数为 4 家及以上的,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3 年。其中阿扎胞苷注射剂、莫西沙星氯化钠注射剂、左乙拉西坦注射用浓溶液本轮采购 周期原则上为 1 年。
(二)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各地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申报资格
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未提交的,将影响该企业所涉药品在全国范围内的集中采购活动。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 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 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 年第 51 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供应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 购量需求。
2.申报企业供应品种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 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 年 1 号)组织生产。
四、采购执行说明
(一)采购周期中,医疗机构将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 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基础 上,剩余用量可按当地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及各地指定网站下载相关文件。
六、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2020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7 点 30 分开始接收申报材料。(一)递交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419 号龙柏饭店云廷会场。
七、申报信息公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0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上午 10 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419 号龙柏饭店云廷会场
八、供应地区确认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20 年 8 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 2 点 (二)地点: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2419 号龙柏饭店牡丹厅会场
九、咨询联系方式
(一)电话:021-31773265、021-31773269 (二)传真:021-31773270
十、其他
(一)联合采购办公室已通过自我审查的方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文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各地按有关工作要求,就购销协议、药品配送、质量检测、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等事项发布相关文件。
(三)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申报信息公开日前 14 天有中 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人员,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参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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