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踉跄前行10多年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
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
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
2011年原卫生部又发出通知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试点范围,鼓励医务人员到基层和农村地区执业。
2011年3月起北京开始实施《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符合条件的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经注册,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2至3个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2014年12月,邓开伯教授在北京慈诚医疗开设工作室,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引起业界轰动。
2017年4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13号令颁布了《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该文件打破了医师执业单一注册的枷锁,对医师多点执业问题从“法规”上松了绑,开启了医师执业不再按照某一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作为“执业注册地点”,而实行某省或某县的“区域注册”,对于医师多点执业,其明确的意思是:多点执业医师只需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
尽管政策越来越放开,然而实际上医师多点执业仍然受各种因素制约,仍然是羞答答的玫瑰只能静悄悄的开。
据了解,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好处很多,一是有利于均衡各地医疗资源,大大缓解"看病难"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升医生收入,让医生用自己高水平的医疗技艺通过"多点执业"获得合理报酬。
三是有利于社区、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医生水平的提升。医生在社区兼职开诊所,也可以为社区居民带来便利,就不需要一定要到大医院才能看到专家。
四是缓解基层的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它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赢。
五是有利于公立医院改善管理机制。当人才流动起来,甚至自由之后,如何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现有专家,可能将成为摆在院长面前的一个课题。
六是借医师多点执业逐步迈向医生自由执业,回归其本来属性。
《政务处分法》来了,多点执业会受影响吗?
然而,不久前出台并已经于7月1日起实施的一部重磅法律却给医师多点执业带来了阴云密布。这部重磅法律就是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
为什么说《政务处分法》给医师多点执业带来了迷雾呢?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重点需要看看这两方面的条款。
一是要搞清楚《政务处分法》是否适应于“医务人员”?
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也就是适用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具体包括:①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②(除参公外)其他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④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这部分人员,主要是指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副院长、副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同时,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管理岗位六级以上职员,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的其他职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均属于这些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⑤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二是《政务处分法》要处分哪些行为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联?
最可能关联的有两条:
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为什么说,比较危险,可能会对医师多点执业形成不利影响呢?因为多点执业不可能不获取劳动报酬,而难以避免会发生医疗纠纷,如果发生纠纷被投诉,很可能被“依法立案查处”,这样想想,公立医院医生多点执业时是不是会多了一份顾虑?
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还需更明确
2019年12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印发。
出台文件的目的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即“双创”活动)。
文件明确要求:
一、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总之,政策、法律出台的很多,但相关规定如果有冲突,界定不清楚,可能会使政策、法律的落实出现困难,效果大打折扣。医师多点执业还是需要更加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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