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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20221099】评估Depemokimab与美泊利珠单抗相比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EGPA)成人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21099

试验状态

进行中(招募中)

药物名称

Depemokimab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Depemokimab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2-06-27

临床申请受理号

JXSL2200006

靶点
适应症

EGPA

试验通俗题目

评估Depemokimab与美泊利珠单抗相比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嗜酸性肉芽肿性多血管炎(EGPA)成人患者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试验专业题目

这是一项52周、随机、双盲、双模拟、平行分组、多中心、非劣效研究,目的是在具有复发性或难治性EGPA病史且正在接受稳定皮质类固醇治疗(伴随或不伴随稳定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成人受试者中评价Depemokimab与美泊利珠单抗相比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100025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是在接受SoC治疗的复发性或难治性EGPA受试者中评价Depemokimab 200 mg每26周一次SC与美泊利珠单抗300 mg每4周一次SC相比的有效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24 ; 国际: 192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2-09-15;2022-08-08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受试者(男性或女性)的年龄必须≥ 18岁;2.筛选访视1时体重≥40 kg的受试者;3.EGPA诊断:基于以下病史或表现,已被诊断为EGPA至少6个月的受试者:哮喘和嗜酸性粒细胞增多[Jennette, 2013](本研究中定义为>1.0 × 109/L和/或>10%白细胞),以及以下至少两个EGPA的附加特征: 1、活检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显示嗜酸性粒细胞性血管炎、血管周围嗜酸性粒细胞浸润或富集嗜酸性粒细胞的肉芽肿性炎症; 2、单发性或多发性神经病变(运动缺陷或神经传导异常) 3、非固定性肺浸润 4、鼻腔-鼻窦异常 5、心肌病(通过超声心动图或磁共振成像[MRI]确定) 6、肾小球肾炎(血尿、红细胞管型、蛋白尿) 7、肺泡出血(通过支气管肺泡灌洗) 8、接触性紫癜 9、髓过氧化物酶(MPO)或蛋白酶3(PR3)ANCA阳性;4.复发性或难治性疾病史,定义为: 1、复发性疾病:受试者必须在过去2年内有至少一次经证实的EGPA复发史(即,需要增加OCS剂量、开始/增加免疫抑制治疗剂量或因EGPA住院)。EGPA复发应发生在筛选(访视1)前至少12周或更长时间,同时接受泼尼松龙(或同等药物)≥7.5 mg/天给药。 2、仅中国和日本的复发性疾病定义:受试者必须在过去2年内有至少一次经证实的EGPA复发史(即,需要增加OCS剂量、开始IV泼尼松龙(或同等药物)治疗、开始/增加免疫抑制治疗剂量、开始/增加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剂量或住院治疗)。EGPA复发应发生在筛选(访视1)前至少12周或更长时间,同时接受泼尼松龙(或同等药物)≥7.5 mg/天给药。 3、难治性疾病:定义为以下任一种: 4、筛选访视1前最后6个月内,在标准OCS方案诱导治疗至少3个月后未达到缓解(BVAS=0且OCS剂量≤7.5 mg/天泼尼松龙或当量) 注意: 5、对于接受环磷酰胺(CYC)诱导方案治疗的受试者,如果在随机前其总白细胞(WBC)≥4 × 109/L(必要时在当地实验室检测),则可在基线(访视2)前每日口服CYC或脉冲IV CYC末次给药后至少4周纳入研究。 如果受试者在基线(访视2)前至少4周接受稳定剂量的甲氨蝶呤、硫唑嘌呤或吗替麦考酚酯诱导方案,则可纳入该受试者。 6、仅当治疗3个月后未达到缓解且基线(访视2)前4周内皮质类固醇剂量≥15 mg/日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的情况下,才可纳入接受单独皮质类固醇诱导方案的受试者。 或者 7、筛选(访视1)前6个月内在逐渐降低OCS剂量,且在≥7.5 mg/天泼尼松龙或等效药物剂量水平下出现EGPA症状复发的受试者。注:EGPA的复发症状不一定需要符合方案规定的复发定义。;5.EGPA标准治疗 皮质类固醇治疗:在基线(访视2)前至少4周,受试者必须接受稳定剂量的泼尼松龙或泼尼松≥7.5 mg/天(但不得>50 mg/天)口服给药。;6.免疫抑制治疗:如果接受免疫抑制治疗(不包括环磷酰胺),必须在基线(访视2)前4周内和整个研究期间保持接受稳定剂量治疗。 注:允许出于安全性原因降低剂量。;7.如果女性受试者未妊娠或未哺乳;8.能够按第10.1节所述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其中包括遵守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所列出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排除标准

1.GPA或MPA:肉芽肿性多血管炎(GPA;之前称为韦格纳肉芽肿病)或显微镜下多血管炎(MPA)诊断。;2.EULAR定义的危及器官的EGPA:根据EULAR标准(即,由于活动性血管炎导致器官衰竭,肌酐>5.8 mg/dL [>513 μmol/L]),在筛选(访视1)前3个月内存在危及器官的EGPA;3.危及生命的EGPA:紧急的危及生命的EGPA疾病。;4.恶性肿瘤:现存恶性肿瘤或既往癌症史的缓解至筛选前少于12个月。切除治愈的局部皮肤癌患者(即,基底或鳞状上皮细胞)将不在排除之列。;5.肝脏疾病。;6.心血管:受试者患有标准治疗无法控制的重度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7.其他伴随疾病:受试者已知患有既存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自身免疫疾病、代谢疾病、神经系统疾病、肾脏疾病、胃肠道疾病、肝脏疾病、血液学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或任何其他系统异常,与EGPA无关,且通过标准治疗无法控制。;8.实验室检查结果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访视1时进行的血液学、生化、或尿分析筛查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证据。;9.感染性疾病:需要全身治疗的慢性或持续活动性感染性疾病;10.寄生虫感染:受试者在筛选访视1前6个月内已知存在寄生虫感染。;11.免疫缺陷:已知存在免疫缺陷(例如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但使用OCS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EGPA所解释的免疫缺陷除外;12.COVID-19:根据研究者的医学判断,受试者可能存在活动性COVID-19感染。在过去14天内已知存在COVID-19阳性接触的受试者应在暴露后至少14天内排除,在此期间受试者必须无症状。;13.超敏反应:已知对单克隆抗体或生物治疗或第6.1节中列出的试验药品的任何辅料过敏或不耐受的受试者;14.靶向IL-5/5R的单克隆抗体:既往记录抗IL-5/5R治疗失败的受试者。;15.试验药物/临床研究;16.其他禁用药物。;17.既往参与:既往参加过美泊利珠单抗、reslizumab或benralizumab的任何研究,并在筛选(访视1)前6个月内接受过研究干预(包括安慰剂);18.ECG评估:筛选访视1时QTcF ≥450 msec或者束支传导阻滞受试者的QTcF ≥480 msec;19.酒精/药物滥用:访视1前2年内有酒精或药物滥用史(或可疑史);20.妊娠: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如果受试者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则不应入选此类受试者;21.依从性:已知有证据表明受试者缺乏对控制药物的依从和/或无法遵循医生的建议;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51012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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