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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药监局:药店实行远程审方 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

药械销售 基层医疗
药店经理人
2019/07/05
2198

来源:云南省药监局/药店经理人

云南省药监局明确发文,实行远程审方,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了。

实行远程药事服务,门店无需执业药师

7月3日,云南省药监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公告。公告称,该《意见》已于2019年6月21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引导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远程审方业务。

同时,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连锁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应至少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开展药事服务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也有不少省市发布远程审方细致,但都未明确谈到,实行远程审方,门店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而是要求至少还应配备1名驻店药师(乡镇以下为药学中专以上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各省远程审方文件来看,可以理解为能满足要求的还是应配备执业药师,实在满足不了的也需按照最低标准配备药师。

其次,云南省发布的《意见》第一条就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开办或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这也表示,现今(2016年后)新开办或到期换证药店,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如若不能满足,将不受理其营业资格。

远程药事替代执业药师,单体也可以

上个月初,云南省药监局局长刘本军在做客“金色热线”时表示,云南正采取措施来缓解执业药师不足的问题。对于执业药师问题更突出的大量单体药店,云南省药监局正在考虑研究,把过去只面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远程药师服务和远程药师审方的工作,向单体药店延伸。

本次发布的《意见》也指出,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同时,将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向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延伸。

综上来看,就是说单体药店如果配不了执业药师,也可以求助开展远程审方的连锁企业进行远程药事服务。

但是,该《意见》强调,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零售连锁企业协商签订《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协议》及《信息安全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权利,确保消费者信息安全。

接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可不再配备执业药师,但必须配备1名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作为质量负责人,开展药事服务工作。

这也表示,单体门店和连锁门店间远程审方的要求基本一致,区别则是双方之间应签订协议,确保安全。

不开展远程服务,质量负责人须为执业药师

对于远程药事服务的一些细节及会出现的问题,该《意见》也一一明确指出了。

首先,已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标注的“质量负责人”,可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但必须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对不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其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另外,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划区、分片进行连锁门店药品质量管理的,其连锁门店的质量负责人可为同一人,采取巡查的方式履行职责。

其次,鼓励药品流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探索建立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为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向社会第三方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

鼓励同一个法人主体开办的若干药品零售企业,统一由该法人主体按照《云南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要求,采取自建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方式,向其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提供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

10家店为基数,每超15家只需一人

对于云南省零售药店远程审方的《指导原则》,该公告也一同公布了。

《指导原则》指出,开展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工作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八统一”的要求: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企业管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网络管理、统一服务承诺等要求。

至于远程审方人员配备方面,《指导原则》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10家基数门店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每增加15家门店增配1名执业药师。

另外,连锁总部负责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的在岗执业药师应满足远程审方和药事服务需要,不得少于2人。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到门店开展药事服务活动。企业可依托信息技术,横向调用分散在各门店现场执业的执业药师开展药事服务活动。

各连锁门店应至少配备1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处方复核和药事服务。其中州(市)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从业药师以上资格职称人员;县(区)主城区以外门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士、药师协理以上资格职称人员,指导合理用药。经营中药饮片的门店还需配备1名中药师。

一批药店,处方药将被禁售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现阶段,还未等国家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文件出台,云南省药监局也开始着手零售药店分管前期工作,本次发布的《意见》明确谈到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药品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推行药品零售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对不能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又不接受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业务服务,只配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药品零售企业,核减经营范围,不得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只准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该《意见》还谈到,鼓励药品零售企业推行慢性病患者处方留存购药制度,为慢性病患者提供便利服务。慢性病患者第一次凭处方购买处方药后,药品零售企业建立慢性病患者用药档案,采取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处方。

处方信息已留存的慢性病患者,在同一个法人主体的药店购买同一药品品规的处方药,可不再出示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将患者信息与用药档案记载信息核对一致后即可销售,但销售药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原处方载明的用量。

患者购买的处方药品种发生变化时,应当提供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患者病情变化重新开具的处方。

但是,特殊药品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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