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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1
浙农牧发〔2023〕13号
其他
浙江省
现行有效
2023-12-25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为加强动物医疗废物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和生物安全,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定义
(一)动物医疗废物定义。本办法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废弃的注射器、针头等医疗器械、金属类或玻璃类医用锐器以及兽用药物、生物制品等。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动物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其管理活动。
推行动物医疗废物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置,纳入医疗废物收集处理体系进行集中处置。
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可按照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二、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和移交
(一)产生单位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主要包括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动物园以及其他有动物医疗废物产生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单位。
(二)签订委托处理协议。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与具有医疗废物处理法定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或承担收集的单位签订处理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移交动物医疗废物,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不得随意丢弃。
(三)分类收集贮存。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落实专门贮存场所和专门人员,使用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收集容器等设备,对动物医疗废物进行分类贮存,按规定做好动物医疗废物及其外包装的消毒。鼓励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用品替代一次性医疗器械、用品,实现源头减量。
(四)建立管理台账。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动物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动物医疗废物贮存、移交台账,记录动物医疗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移交时间、接收处置单位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三、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
(一)集中处置单位要求。各市应确定至少1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承担动物医疗废物统一转运和集中处置,并向社会公布集中处置单位名称、位置、联系方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收动物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为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提供专用的包装物或收集容器,做好运输工具和收集容器等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收运和处置。动物医疗废物可采用直收直运模式或收集转运模式进行收运处置。
1.直收直运模式。动物医疗废物一般采用直收直运模式,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上门或到指定地点收集,减少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2.收集转运模式。交通不便、畜禽养殖主体多等直收直运困难的地方,按照县统筹、乡镇负责的原则,设立暂存点,优先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第三方服务组织承担。对承担归集动物医疗废物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暂存点应当设有独立的暂存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对设施设备定期消毒。
(三)运输管理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使用专用密闭车辆运输动物医疗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渗漏动物医疗废物。
(四)建立管理台账。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确保记录完整,信息闭环。台账内容包括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全过程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五)明确处置收费标准。在收费原则上,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参照地方政府公布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包括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相关费用。
(六)自行处置要求。不具备集中处置动物医疗废物条件的偏远海岛、山区,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该按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可采用焚烧、消毒后集中填埋等方式,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动物医疗废物,并做好记录。
四、动物医疗废物的监管
(一)属地责任。各地应加强动物医疗废物收运、贮存、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主体收集、统一转运、集中处置、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建立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应当将动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纳入“无废城市”建设,支持医废收集、处置单位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确保辖区内动物医疗废物应收尽收。
(二)部门监管责任。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三)数字化应用。动物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应当依托“浙农牧”应用系统、“省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实现动物医疗废物的全闭环监管。
(四)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督促动物医疗废物产生、收集、处置等单位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对发生突发环境污染、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传播情况的,妥善做好应急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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