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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11-26

发文字号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6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2015年11月26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5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十条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二、删去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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