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3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18年8月8日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24大类食品75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742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驻马店市乐山商场时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尤益嘉(上海)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经销(原产地:印度尼西亚)、PT MAYORA INDAH Tbk生产的1批次爱时乐 花生酱味威化卷心酥(注心威化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1.76g/100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25g/100g。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润佳超市销售的标称武陟县益华食品厂生产的1批次湿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646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新郑市薛店镇惠佰佳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尉氏县康源面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磨面粉,苯并[a]芘检出值为15.4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0μg/kg。初检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孟州市鑫永康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木糖醇黑芝麻糊,霉菌检出值为3700CFU/g、3400CFU/g、5400CFU/g、2300CFU/g、3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2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50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鹤壁市淇滨区新东方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仪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鹤壁大曲老窖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6.2%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郏县富鑫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河南省中原红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波蕊口乐,酵母检出值为620CFU/mL,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CFU/m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7.许昌宏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禹州市万家康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薯焖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4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8.欢乐爱家超市有限公司建业店销售的标称驻马店市古味小磨香油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中古味黑芝麻油,酸值(KOH)检出值为4.3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mg/g。检验机构为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上蔡县金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芝麻香调味料,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06,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许昌大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许昌市顶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吐司面包(奶酪味夹心),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000CFU/g、24000CFU/g、25000CFU/g、23000CFU/g、22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1.西平县新大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淡竹叶水风味饮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400CFU/mL、1100CFU/mL、1400CFU/mL、1900CFU/mL、660CFU/mL,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CFU/mL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mL。检验机构为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12.河南省古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新品大曲(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2.1%vol,标准规定为44~46%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3.唐河县唐人街商贸有限公司舒心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金路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赵记油茶(五仁),菌落总数检出值为5.9×103CFU/g、3.0×103CFU/g、8.6×103CFU/g、2.1×104CFU/g、8.8×103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4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3CFU/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4.河南鑫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特浓牛奶味小馒头韧性饼干,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4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1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15.许昌市建安区东来盛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禹州市利康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粉条焖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385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焦作、鹤壁、许昌、南阳、驻马店、永城、鹿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