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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9-04-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4-16

颁发部门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06号建议的答复

2019年4月16日

尊敬的苑小军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改善中小学光环境保护学生视力的建议”收悉。通过前期与您电话、微信交流,并经我们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的这一建议提得很好,对进一步提升我省标准化工作成效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对改善中小学校光环境,保护学生视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关于这一建议,需要给您说明的是:
  经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联合发布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11)和《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T16134-2011)等一系列标准,对学校教室照明、采光等卫生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2010年发布实施的《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校普通教室照明设计安装卫生要求》(GB/T36876-2018),规定了中小学校普通教室桌面、黑板面照度卫生要求、教室照明的设计安装卫生要求、黑板照明的设计安装卫生要求,为普通中小学校设计安装桌子、黑板、灯具提供了技术依据和工作指导。

  三、根据您的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配合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标准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动上述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密切关注标准的实施情况,并将实施信息及时反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同时,我们对于您提出的“把健康光环境教室建设列入防控试点工作”“积极协调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投入保障机制”“提高各级部门及学校对教室照明环境的重视”“加强学校体育锻炼和基层视力人才培训”“建立健全相关健康教育评价工作”等建议非常赞同,并将在工作中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充分发挥标准化的支撑作用。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省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负责人:
  承办人:郭晓青
  联系电话:0351-7680100 138351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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