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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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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辽宁省
现行有效
2020-02-07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新区管委会,省属各医疗机构,委直属各单位: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一些省份出现了医务人员感染的情况。为切实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有效降低医疗机构内的传播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医务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感染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认识
做好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底线要求,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并做好感染防控工作,树立底线意识,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防控能力,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性疾病传播,杜绝医源性感染发生,防范化解感染暴发风险。
二、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480号)等法规规范以及近期国家下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等一系列专项要求,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病原学特点,结合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和诊疗条件等,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流程,合理规划布局,按照《医疗机构隔离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三区两通道”(“三区”即清洁区、污染区和半污染物区,三区之间设立缓冲,“两通道”是指医务人员通道和病人通道)。特别是要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作为重点单位,强化对急诊、发热门诊、感染科、呼吸科门诊和病房、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和科室的管理。
三、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75号)、《加强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等工作要求》《院感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等,务必做好医务人员特别是重点部位医护人员防护,坚决避免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严格遵循《常用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坚决避免过度防护,节约使用防护物资。
四、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不断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及时处理产生的医疗废物,避免各种废物堆积。
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确诊或疑似患者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感染性医疗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处置。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加强医疗废物的运送贮存。
五、全员开展培训,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感控全员培训制度,立即开展感控法律法规、知识和技能专项培训。培训对象覆盖全体医务人员以及医疗机构的管理、后勤(包括外包服务)等人员,培训内容针对不同岗位特点设定。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感染控制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工作督导,推进责任落实。要立即抽调院感、感染等专业专家组成督导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医疗救治定点医院、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检查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感染质控中心等专业组织的作用,协助行政部门开展人员培训、指导评估、督导等工作,促进感控水平的持续提升。对于发现的薄弱环节及风险隐患,要立即督促整改。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于任务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有失职行为人员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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