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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24

发文字号

冀卫疾控函[2016]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2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卫疾控函[2016]18号

2016年5月24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掌握全省人群碘营养状况,引导做好科学补碘,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6]35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河北省碘缺乏病监测实施方案(201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16年各市1/3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其余县继续开展碘盐监测工作。2018年起,全省所有县(市、区)均需按照本实施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水源性高碘地区继续按照《河北省水源性高碘地区监测方案(试行)》开展监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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