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我省《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意见的通知
2019年4月30日
为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我省《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先期征求了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消防总队、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和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建议。
《通知》明确了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部门职责清单、社会办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等内容,并在附件中以《浙江省社会办医指南(2019年修订版)》的形式为社会办医投资人提供办医指南。
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2019年5月11日前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处。
电话:0571-87055983,邮箱:
zhanqr.fgw@zj.gov.cn。
附件: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
《关于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通知》(发改社会[2018]1147号)要求,为深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进一步支持社会办医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现就全省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以改革为动力,创新工作思路,发挥部门合力,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制度性成本,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办医积极性。
二、指导原则
1.流程规范透明。与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改革相协调,明确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优化审批工作。
2.审批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营造良好准入环境。
3.工作衔接顺畅。强化跨部门审批工作衔接,促进各项政策相互衔接、落地管用,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审批效率。
4.服务便捷高效。加强审批信息公开,提高服务意识,建立评估机制,让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
(一)医疗机构名称预登记和证照登记
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营业执照办理。民政部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名称预登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提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咨询。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政策咨询。
(二)医疗机构设置许可申请
卫生健康部门对举办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台湾合资、港澳独资合资医疗机构的,进行设置审批,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商务部门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进行审批。
(三)医疗机构项目核准备案
医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赋码,省级或市级发改部门根据权限进行项目核准。省发展改革委对中外合资、合作的医疗机构项目进行项目核准。其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
(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住建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管理),与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同步受理。
民政部门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以上流程为医疗机构举办基本流程,各项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请参考《浙江省社会办医指南(修订版)》和浙江政务服务网。
四、进一步简化优化项目建设相关审批条件
(一)做好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各市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要求,规范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条件和申请材料一律取消。
(二)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作为前置条件
对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实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部门履行审批手续时均不以取得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的设置批准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除外。
(三)推进医疗机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项目以及中医门诊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在网上办理建设项目环评登记表备案,其他医疗机构项目需依法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行业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环境评价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具体工作。
(四)简化部分医疗机构设施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30万元(或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相关手续。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具体工作。
(五)实行医疗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各地不再对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下(含本数)的具体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五、加强跨部门审批过程的工作衔接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做好相关联批事项之间的工作衔接,避免审批互为前置、反复跑腿的降低社会办医的审批成本和政策风险。存在政策操作障碍的,地方能够自行协调的,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协调尽早解决;需要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可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上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对有关选址、划拨用地等审批过程,落实以下要求。
(一)选址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做好选址相关政策信息公开和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力量依据政策规定,深入研究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合理选址布局。鼓励各市试点开展依托综合行政审批部门就医疗机构选址合规性提供“一站式”咨询服务;鼓励各市在公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基础上,试点实行多部门“负面清单”形式的医疗机构选址。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制定暂不改作医疗服务相关规划用途的现有房屋设施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要求细则,明确办事流程。
(二)划拨用地
社会力量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因尚不能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各级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民政、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相关政策。民政部门对除经营场所外的相关资质作初步审查后,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有条件的初审意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民政部门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为参考依据,按法定程序受理划拨用地申请。
上述有条件的初审意见作申请划拨用地的参考依据使用,不作为最终审批结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具备全部规定条件后再依法完成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颁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由此延长的审批时间不纳入时限考核。
六、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一)公开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
各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浙江省办医指南(修订版)》,会同编办、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管、民政、生态环境、住建等主管部门,制定当地社会办医机构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并予以公开,内容包括各项审批事项、流程关系及审批事项的受理部门、法律法规依据、受理条件、审查要求、办理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各市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和公开各级政府对社会办医的规划预留空间、发展支持政策、审批改革措施、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信息。其他部门要公开本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清单。
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关于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工商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办理登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提供开放查询。
(二)加强综合审批服务
已经设立综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地方,试点开展“一站式”提供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办事、征求意见、政策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督,由综合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留痕管理、监督分析、主动监管,对办事群众进行回访,督促部门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
(三)推广“最多跑一次”改革
各级有关部门要梳理本部门业务流程和常见问题,畅通咨询渠道,做到群众和企业咨询一件事情,能够一次性全部告知;办理一件事情,在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时,从受理申请到形成办理结果全过程只需一次上门或零上门。
(四)实施信用承诺制度
各级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标准化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社会办医疗机构就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等内容面向社会公开承诺。信用承诺书及其执行情况纳入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五)持续优化审批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将持续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作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任务,按年度对本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听取社会办医疗机构举办者等各方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审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
七、认真组织实施
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本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研究制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工作的市级落实办法。市级落实办法公布时间原则上不晚于本通知印发后的6个月内,并于公布后1个月内报备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规定、修订相应规范性文件,细化操作规定,指导本系统单位改进审批工作,同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市、县发展改革、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研究,尊重和发扬基层首创精神,不断总结和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着力解决好审批政策落实不到位、规定相互制约、流程互为前置等突出难点问题,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切,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和支持社会办医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保障工作顺利推进。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将适时组织对地方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支持社会办医和优化审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宣传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