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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自我防护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2-02

发文字号

辽新疫防指办〔202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2-02

颁发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各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沈抚新区管委会,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感染病毒或感染后传播病毒,进一步加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自我防护,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自我防护意识

  新型冠状病毒具有飞沫(或粘膜接触)传播、潜伏期长(最长为14天)、广泛的人传人特点,而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最有可能接触或必须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不仅被感染的风险极大,同时也存在传播他人(其他被防控对象)的风险。一旦发生被感染或传播事件危害巨大,必须高度重视、极度敏感、时刻警觉、防护到位,严防此类事件发生。

  二、明确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是指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医护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以外的开展预防控制疫情蔓延、扩散工作的,最有可能接触或必须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的一线工作人员。例如:社区(村)入户开展湖北及其他疫区返辽来辽人员的摸排所有工作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确诊病例流行病调查及密切接触者调查和管理人员、各交通路口(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体温测试和排查人员、需要深入疫情防控或治疗区域督导检查的督查人员等。

  三、加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自我防护

  (一)一级自我防护。

  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在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期间,至少实施一级自我防护。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KN95/N95及以上),口罩在变形、弄湿或弄脏导致防护性能降低时需及时更换。注意保持手卫生,用洗手液或香皂流水洗手,或者使用免洗洗手液。

  (二)二级自我防护。

  如必须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面对面接触,至少实施二级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防护眼镜(防雾型)、医用防护口罩(KN95/N95及以上)、防护服和工作服(白大褂)外套一次性防护服和一次性乳胶手套,必要时穿一次性鞋套。

  (三)自我监测处置。

  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每日至少2次测量体温。如出现可疑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应立即停止工作,根据病情就医或居家隔离。

  四、充分运用技术手段开展工作

  一线疫情防控人员除必要时,要坚持与广大群众、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等尽量不接触或少接触的原则,尤其在社区开展摸排防控工作时,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及预先掌握的数据做支撑,精准开展防控工作。充分利用电话、视频通话、微信等方式开展重点人群排查,与防控或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健康监测和随访服务。要广泛通过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电话、微信等手段加强区域信息共享,向辖区居民精准、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和健康教育知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培训。

  主要利用线上形式,加强对一线疫情防控人员新型冠状病毒相关基础知识、自我防护、防控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二)确保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物资供应。

  要落实疫情防控必要的物质供应,尤其要保证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自我防护装备和消毒用品,完善必要的疫情防控所需基础设施、设备。

  (三)关注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身心健康。

  要科学调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人力资源和班次安排,形成合理梯队,避免一线疫情防控人员过度劳累,提供营养膳食,增强免疫力。同时,要关注一线疫情防控人员心理健康,必要时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心理干预。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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