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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01

发文字号

冀人口发[200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7〕22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基本要求》,并对照《基本要求》提出的内容认真规范依法行政工作。要在领会《基本要求》精神的基础上,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差距,制定改进措施。要结合工作实际,依据有关规定,系统梳理本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内容,找准切入点,扎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同时,要按照《基本要求》的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二、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科学制定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评估方案,在年终考核中加大依法行政权重,进一步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各市考核评估方案务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三、各市、县人口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名单要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上级机关备案),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局,统一部署和安排。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和国家、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要于2008年年底前率先达到《基本要求》规定标准,其他县要于2009年底前达到《基本要求》标准。省人口计生委将适时对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在贯彻落实《基本要求》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张鑫

  联系电话:0311-87046044

  电子邮箱:jswzhangxin@sina.com

  附件: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名单

  二〇〇七年六月一日

  附件:
  省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县名单

  石家庄市:藁城市、井陉县

  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兴隆县

  张家口市:张北县

  秦皇岛市:卢龙县

  唐山市:唐山市丰南区

  廊坊市:文安县

  保定市:徐水县、涿州市

  沧州市:青县

  衡水市:冀州市

  邢台市:巨鹿县

  邯郸市:邯郸市丛台区、永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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