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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6-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8年6月1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就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发了系列文件、制订了系列规章制度、召开了系列会议,进行了全方位安排部署,层层抓落实,中小学食品安全状况总体向好。但少数中小学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学校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等情况仍然存在,给学校食品安全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甚至形成了较大的学校安全稳定风险。对此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切实加强管理。

  一、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责任。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重要工作目标进行部署、督导和考核,每年要与学校签订责任书,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校(园)长、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要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经营的统筹管理,督促、指导学校遵循“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优质膳食服务;要加强对学校负责人、食堂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督促、指导学校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法制教育、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辖区学校食品安全日常检查通报机制,加大学校特别是幼儿园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力度和频度,对学校食品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校(园)长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中小学食堂要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办中小学由学校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中小学,要严把供餐质量关,不得随意以发放面包、牛奶等形式和提供保健品、含乳饮料等代替食堂供应正餐;中小学学校开设的小卖部(超市),应按规定办证,以提供学生学习、生活用具服务为主,提倡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对外承包。

  二、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区县学校食堂日常管理规范》《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暂行)》《重庆市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办法(暂行)》和近年来市教委、市食药监局制发的学校食品安全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食品采购、贮存、加工、消毒、保洁、留样、分餐等关键环节和相关财务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六不准”“九必须”规定,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改善资金安全,维护师生健康和学校安全稳定。各学校、幼儿园要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体系,严格岗位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制度落地落实。

  三、全面排查学校食品安全隐患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摸清辖区学校食堂、小卖部(超市)经营情况、账务设置及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结合今年暑期安排,最迟于2018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及时妥善解决,消除学校食品安全隐患和安全稳定风险。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相关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报市教委体卫艺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洪云,67986295,2249396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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