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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16-09-1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18

颁发部门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有关事项的公示

2016年9月18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省人民政府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工作的有关要求,为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加快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的进程,决定在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据此,我们起草了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的意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2009]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我们已于2016年5月11日至5月17日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此次继续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内容
  (一)放开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健康咨询、美容整形、辅助生殖、肿瘤特殊治疗、口腔正畸、口腔种植和中医推拿等183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等仍按我省现行项目规范执行(具体项目详见附表)。
  (二)公立医疗机构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设置的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特需病房仅限于单间和套间,病房面积、医疗设备、生活设施等配置应明显高于常规标准并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本院编制床位数的10%。
  (三)为鼓励医疗机构提供更多便利化、个性化和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确保普通门诊和专家门诊正常服务的前提下,通过协议和预约方式开展特需门诊服务,特需门诊诊查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特需门诊应设立单独的接诊场所,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知名专家接诊并提供一条龙诊疗服务,接诊专家应在规定的正常诊疗时间之外安排预约特需门诊,每日接诊人数不得超过本院日专家门诊量的10%。
  (四)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情况依法合理制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制定或调整的价格应在执行前一周按规定向社会进行公示,特需病房和特需门诊服务价格同时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五)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规范服务行为,开展特需门诊和特需病房服务必须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资源供应和绝大多数患者正常就医的前提下进行,应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与其他医疗服务捆绑搭配,不得影响普通专家门诊和普通病房的正常服务。
  (六)各级价格、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掌握相关医疗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对自立项目、只收费不服务、擅自扩大服务范围、扩大特需门诊诊查和病房床位比例、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医疗服务、不公示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二、公示时间:2016年9月19日至9月23日,共5个工作日。

  三、意见反馈及联系方式:欢迎社会各界对我省放开“健康咨询”等医疗服务价格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邮件、传真反馈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黄强 联系电话:0871-63113972
  传 真:0871-3113590 电子邮箱:fgw841103@163.com

  以上事宜,经公示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修改完善后,将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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