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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级诊疗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9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15]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9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级诊疗监测评估工作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5]106号

2015年4月9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局、卫生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国家卫生计生委驻川医疗机构:

  2014年11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四川省分级诊疗重点监测评估方案》,为更好贯彻落实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有关规定,切实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真正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现就进一步加强分级诊疗监测评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分级诊疗监测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分级诊疗监测评估工作是掌握全省分级诊疗制度实施进展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有效推进分级诊疗制度的迫切措施。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分级诊疗监测评估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大事来抓,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扩大分级诊疗省级重点监测范围
  扩大省级监测对象和监测指标范围,将省级医疗中心、九大区域医疗中心牵头三级综合医院和21个市(州)的21个县作为省卫生计生委重点监测的医院和县(附后),各市(州)按属地原则监测辖区内剩余医疗机构和县(市、区)。将反映医院或地区医疗服务量变化、就医流向变化和大型医院收治普通疾病情况等14个指标作为重点监测指标(附后)。

  三、做好分级诊疗监测数据收集、直报和分析工作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分级诊疗监测数据收集和直报工作,要落实专人,按统计工作要求及时通过“四川省卫生计生统计数据综合采集与决策支持系统”直报相关数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数据直报工作的督促,对不按要求报送信息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要加强分级诊疗监测数据的分析,及时掌握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分级诊疗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四、做好分级诊疗实施情况督查、评估和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省属、中央驻川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市属及以下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估和考核。
  (一)自查。
  各市(州)每个季度开展一次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分级诊疗制度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暗访。
  省卫生计生委不定期(一年四次)对省属、中央驻川医疗机构以及各市(州)医疗机构(特别是三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暗访。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依法治省、依法治院的要求,将“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医疗机构监督范围,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暗访。对抽查中发现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推广表扬,对于工作开展严重滞后的市(州)和医疗机构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三)交叉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启动交叉检查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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