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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30

发文字号

冀卫医函[2014]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0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民政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办法的通知

冀卫医函[2014]62号

2014年10月30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

  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资源有机融合,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功能,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制定了《河北省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施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

  河北省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资源有机融合,切实加强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保障功能,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设医疗机构,是指经过民政部门审批的养老机构设置的,为养老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障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原则上不设床位。

  第四条  鼓励有医疗需求和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内设医疗机构,引导、规范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  鼓励规模较大的或5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医学护理、康复、临终关怀。

  第六条  鼓励养老机构周边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或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保证养老机构内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七条  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申请,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对有技术支持需求的,协助其建立与相关医疗机构的支援、会诊或转诊机制。

  第八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九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依法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当达到相应类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调整下放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均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录入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简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的,由养老机构在内设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老机构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十三条  缩短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审批时间。
  对养老机构提出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和审批。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均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监督,协助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组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与就近二级以上医院之间的绿色转诊通道与合作制度。

  第十七条  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义诊、巡诊、专业知识讲座,并进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  鼓励医疗、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十九条  通过多种途径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执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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