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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4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5]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4

颁发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冀劳社[2005]18号

2005年4月14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批准,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是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确保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重要措施。《药品目录》是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1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了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品种。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制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了“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二、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调整或另行自定。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确定个人自付比例。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对《药品目录》中的非处方药品,要允许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用医师处方直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实际,适当放宽紧急抢救期间用药的范围并制定相应的支付管理办法。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进入本地区《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统一上报省厅,经核定后定期分批发布执行。

  三、对省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该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的范围。

  四、各统筹地区执行《药品目录》的时间不得迟于2005年6月1日。同时,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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