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从业药师资格确认复核工作的通知
鄂食药监文[2015]120号
2015年12月3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精神,决定实施从业药师过渡政策,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
有条件地延长现有从业药师资格期限至2020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从业药师开展确认工作;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确认在册的从业药师可有条件地继续在岗执业;从2021年1月1日起,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确认从业药师的条件
确认从业药师继续从业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且未获得执业药师资格;
(二)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并连续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三)身体条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确认复核工作程序
(一)现场确认。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前对本辖区内符合要求的从业药师进行现场确认。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从业药师本人(不得委托他人)填写《从业药师资格确认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确认:
1.本人身份证;
2.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单位公章);
3.从业药师注册证及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4.2015年参加体检的健康证明;
5.近三年一直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从业的工作证明。以上确认资料全部为原件和复印件。
(二)信息汇总。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确认后的人员信息汇总,填写《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附件2)于2016年1月9日前连同从业药师确认时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工作证明为原件)报省局人事教育处。《从业药师确认登记信息报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32593024@qq.com.
(三)复核确认。省局于2016年1月10日至1月25日对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汇总后报国家总局复核。
四、确认后的过渡期从业药师的使用和管理
(一)2020年12月31日前,由经过确认的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经营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二)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三)经确认的从业药师不得随意变更从业企业,其所在企业不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时,方可向原确认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得跨省登记。未经变更登记自行变更从业企业的,不再具有从业药师资格。
(四)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五)从业药师应当按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和能力。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者,取消其资格。
(六)从业药师考取执业药师资格或因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业的,应主动报请登记部门注销其从业登记。
(七)省局在从业药师从业登记确认工作结束后,建立专门数据库,并在省局网站提供数据查询。
(八)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药师严重违反从业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省级执业药师管理部门按规定查处,注销其从业登记。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确保本辖区从业药师及时了解政策,按期参加确认,对本辖区内的从业药师确认要严格审核条件。严禁在此期间变相认定新的从业药师。对在从业药师确认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个人,取消其参加确认资格;已经通过确认的,撤销其资格。对弄虚作假的企业,按违反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情形予以处罚。
(二)高度重视执业药师数量与能力发展。在认真总结“十二五”工作基础上,要制定辖区内执业药师配备规划,加大执业药师宣传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按时间、分层次完成配备任务,强化执业药师执业指导与监督,坚决打击“挂证”等违法行为。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准确掌握政策,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既要充分发挥过渡期内从业药师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又要积极推进执业药师的发展,确保到2020年基本实现执业药师全配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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