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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8-07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2009]4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8-07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通知

川卫办发[2009]408号

2009年8月7日

各市、州卫生局:

  现将《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建立稳定农村卫生队伍的制度,形成有利于优秀卫生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核心,以培养一支规范化的农村医师队伍为重点,努力建设一支与农民群众的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技术人才队伍,推进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方法、程序进行。各级各部门对选拔出的卫生拔尖人才应加强培养和管理。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凡在我省农村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可参加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五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遵纪守法。
  (二)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农村医疗卫生适宜技术,有较丰富的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经验,在当地群众和同行中有较大影响。
  (四)具有医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五)已在农村乡镇卫生院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条件。在各乡镇卫生院公布推荐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按照选拔条件进行推荐,也可个人自荐,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始材料,并填写《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经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后,择优报县(市、区)卫生局。
  (三)资格初审。县(市、区)卫生局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推荐人选的资格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将通过初审的人员向市(州)卫生局报送。报送材料包括:《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所有复印材料须加盖县(市、区)卫生局印章。
  (四)市(州)审查。市(州)卫生局对各县(市、区)上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人选报送省卫生厅。报送材料包括市(州)卫生局推荐报告、《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登记表》(一式4份)、《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候选人情况一览表》、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
  (五)评定人选。省卫生厅组建农村卫生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市(州)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农村卫生拔尖人才进行5天公示,如无异议即发文公布、颁发证书及培养经费。

  第四章 培养使用

  第八条 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在科研申报、进修学习和培训等方面享受优先安排。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依托医学院校等培训基地,每年举办1-2期业务培训班,聘请有关的专家、学者为农村卫生拔尖人才提供指导,要定期选派他们到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培训学习。所在单位要鼓励和支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参加学历教育,为他们到省内外进修、考察和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创造条件。
  省卫生厅、各市(州)卫生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拔尖人才到省直、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并根据情况减免进修学习费用。

  第九条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设立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一次性补助每名农村卫生拔尖人才2000元。

  第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参加急需的业务培训和开展科研活动。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配套资金和一定数额的技术津贴。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农村卫生拔尖人才的奉献精神和工作业绩,优化其成长环境。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管理办法。省卫生厅负责宏观指导、检查监督和人选评定;市(州)卫生局负责协调联系和统一管理,提出培养计划,确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措施;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培养、年度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由县(市、区)卫生局与卫生拔尖人才签订培养协议。在管理周期内,要根据卫生拔尖人才专业发展方向以及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培养工作目标、年度计划,以及实施目标计划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每年12中旬以前由县(市、区)卫生局对卫生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进行培养的主要依据,培养周期结束后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状况、工作实绩、专业水平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培养情况。考核结果报市(州)卫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四川省农村卫生拔尖人才每年开展一次选拔工作,培养周期为三年。2009年选拔100名,以后每年递增选拔50名。

  第十六条 对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培养,给予表彰奖励;对不适合继续作为培养的,取消其培养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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