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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4-25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18]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4-25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23号

2018年4月25日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购买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0号)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给参保人员更多的补充保障产品选择,根据商业保险公司提交产品情况,经研究现将以下5类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组合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详见附表),相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个人自愿原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主决定是否为本人或直系亲属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产品,购买产品种类也由个人自愿从省人社厅公布产品名单中选择。

  二、坚持便捷高效原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基金购买商业补充保险的保费原则上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直接结算,也可通过现有定点服务机构,具体结算流程由各统筹区自行确定。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可通过手机APP、互联网、医保定点服务机构等便捷方式。

  三、坚持基金安全原则。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规范流程、定期结算,加强基金监管,防止利用个人账户购买商业补充保险产品套现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在参保人员自愿投保的前提下,各级医保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可采取多种措施广泛宣传,加强社会的理解和认可,杜绝销售误导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公布商业保险产品内容(包括保险费及保险责任)以保险条款为准,由报备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解释。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服务参保人员,做到产品宣传到位、销售渠道便捷、理赔服务及时。

  五、本通知公布商业保险产品自发文之日起可用个人账户基金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机构要主动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系统对接。在国家未有新政策之前,按现行规定稳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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