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3288589(微信同号)
18983288589(微信同号)
18908392210(微信同号)
18980413049
2019-03-19
成办发[2019]11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成都市
现行有效
/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19]11号
2019年3月19日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及成都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成果。实现药价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善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等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不含军队医院)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
(二)药品。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对应通用名下的相关药品。
四、主要任务
(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组织试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合同。监督试点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合同周期内,试点医疗机构使用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排列首位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落实预付药品货款要求。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代试点医疗机构,向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预付货款。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金额的60%,合同执行6个月后预付合同总金额的40%。试点医疗机构为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试点医疗机构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每3个月向医保基金返还一次预付货款,返还比例依次为合同总金额的10%、20%、30%、40%。试点医疗机构在合同执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清算工作,支付超合同量采购部分的货款。(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
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报销基数。同一通用名下非中选药品,其挂网采购价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以挂网采购价作为医保报销基数。其挂网采购价高于中选药品价格的,综合考虑药品价格降幅、药品适应症等因素,在不增加参保人员较大个人负担的情况下(较中选前使用该产品),分档提高个人自付比例,提高幅度为0-10%之间。(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四)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通过试点逐渐挤干药价水分,改善用药结构,降低医疗机构的药占比,为公立医院改革腾出空间。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摊”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制定2019年度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额支付标准,允许试点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将留用部分纳入改革性绩效工资计核基数,并按规定核增改革性绩效工资,用于医务人员奖励。(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五)加强药品使用监测。
督促试点医疗机构制定中选药品使用月度计划,并于月度计划执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医保局报送上月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并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确保试点医疗机构不以医药费用控制、药占比考核、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评审、配送企业开户等理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对中选药品配备、采购、使用情况等进行监测,保障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建立药品短缺预警报告制度和药品应急保障预案,建立生产企业对中选药品的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六)完善考核评价制度。
将试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对于优先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医保总控指标、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未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未完成采购量的试点医疗机构,在等级评审、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方面作出相应处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
(七)促进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信息平台、“三医”监管平台及在线监控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精细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八)注重宣传培训。
深入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做好患者解释工作,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加强医疗机构培训,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引导工作,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九)做好风险防控。
制定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风险预案,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回应、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公众关心的问题,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
五、组织保障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成都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保局,由市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相关单位指派专人任成员,负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六、职责分工
市医保局牵头做好试点工作。负责制定医保预付办法、医保支付政策和医保基金额度结余留用办法;指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中选药品货款预付、医保费用结算、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
市卫健委负责监督试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畅通中选药品进院、使用的政策渠道;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纳入试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引导医生和患者形成合理用药习惯;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预警中选药品短缺信息,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中选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督促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督促医疗机构持续合规,确保中选药品在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组织对流通和使用环节可能存在问题的药品进行抽检,对抽检不合格药品依法查处;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医保基金使用。
市人社局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试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办法。
市经信局负责指导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信访维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推进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舆情的监控与处置。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推进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创举,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大改革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
(二)履职尽责,加强部门协作。
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以严和实的作风,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制度落实,对工作不力者,将严肃追责。
(三)稳步推进,做好总结评估。
把握好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节奏,及时处理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总结评估,改进完善各项制度及工作措施,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本方案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Pharma CMC2024-10-15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8-21
数屿医械2024-06-24
数屿医械2024-06-13
数屿医械2024-05-30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4-05-27
药事纵横2024-02-28
药通社2023-12-26
摩熵医药(原药融云)2023-12-13
药通社2023-06-25
2021-09-30
2020-08-25
2020-08-25
2020-08-24
2020-08-24
2020-08-21
2020-08-20
2020-08-19
2020-08-18
2020-08-17
2020-08-14
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19-12-04
2019-07-10
2019-06-25
2019-06-21
2019-04-02
2019-03-25
2019-03-19
2019-03-08
2019-03-06
2019-03-05
2018-12-18
2018-12-08
2018-12-07
2018-08-27
2018-08-10
2020-01-16
2019-12-04
2019-07-10
2019-06-25
2019-06-21
2019-04-08
2019-04-02
2019-03-25
2019-03-19
2019-03-08
2019-03-06
2019-03-05
2019-02-02
2018-12-18
2018-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