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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2015年中医膏方应用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12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5]1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12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举办2015年中医膏方应用培训班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5]104号

2015年10月12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医疗机构膏方推广应用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4号)要求,推进膏方在我省的推广应用,规范膏方使用和制备流程,保证膏方安全有效,我局决定举办2015年中医膏方应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北方地区应用膏方的前景和优势;
  (二)膏方在临床各学科的应用;
  (三)膏方制作工艺与质量控制;
  (四)开膏和制膏的注意事项;
  (五)膏方在北方地区应用的实践和体会;
  (六)参观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医保健中心(治未病中心)和膏方制作室。

  二、培训时间
  2015年10月24日-25日,23日全天报到,25日上午参观,25日下午考核结束后离会。

  三、培训地点
  沧州市金狮国际酒店(运河区迎宾大道18号),电话:0317-5630888。

  四、参加人员
  县级以上医院拟从事膏方处方业务的中医执业医师和拟从事膏方制备业务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参加培训的膏方处方人员,县级单位应具备主治中医师以上职称,市级以上单位应具备副主任中医师以上职称。

  五、其它
  (一)培训班由我局委托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河北省膏方培训基地)具体承办。
  (二)本次培训授予Ⅰ类继教学分,参会人员请自带学分卡和小二寸照片1张。
  (三)培训结束将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膏方处方和制备工作。
  (四)参加培训人员需缴纳培训费500元/人,食宿费自理。
  (五)各地要积极组织辖区内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并于10月15日前将参训回执(见附件)反馈至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

  联系人及电话:
  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政务部:
  包善玉:18031789818 张美美:18031785556
  电话/传真:0317-2078600/2025774
  E-mail:yuanbanshi2008@163.com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侯玉微 0311-66165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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