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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27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8]1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27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8]170号

2018年11月2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医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青南地区医疗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优化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升青南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围绕“五四战略”“一优两高”、人才强省和健康青海建设战略部署,聚焦青南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和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注重发挥统筹编制资源对医疗卫生人才资源配置作用,优化创新青南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相结合,通过结对支医帮扶,着力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基层临床专业技术人才和医院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受援医院常见病、多发病、危急重症的诊疗能力,降低转诊率,有效提升受援医院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编制动态调整原则。加大编制跨层级、跨地域调剂力度,盘活基层空编,通过编制调剂与新增编制方式,保障青南地区支医工作需求。
  坚持供给合理统筹原则。注重支援供给侧调整,改善支援供给效率和质量。针对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点,创新支援路径,保证条件,量力而行。
  坚持严管激励并重原则。加强支医人员管理,认真选派政治素质好、医德修养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的人员开展支医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价。同时,采取多种激励措施,提高支医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支医结对关系。青南地区支医工作的支援方为省级公立医院,受援方为青南地区14个县的县级公立医院。以“需求导向,双向选择”为原则,按照1家省级公立医院联系青南地区1-2个县的方式,受援县负责提出需求建议,支援方与受援方建立长期支医结对关系,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建立支医周转编制库。为保障支医工作稳定有效实施,从全省事业编制总量和青南地区公立医院中调剂150名差额补贴事业编制用于青南支医工作。支医周转编制统一由省委编办实行动态管理,根据12所省级公立医院承担的支医任务统筹分配,支医工作结束后分别收回返还。
  (三)招聘医疗卫生人员。承担支医任务的各省级公立医院按照核增支医编制名额,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由单位自主招聘,并按在编人员统一管理,人员工资和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遴选支医人员。每年12月前,各支援医院要按照核增的编制数量选派支医人员,到受援医院开展不少于1年的支医工作。支医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政治素质好、医德修养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身体健康,执业时间不得少于5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五)派驻支医团队。省级公立医院按照结对关系,以充分体现需求导向、突出学科(专科)特点、强化支援效果为重点,向支援县公立医院派出医疗卫生人员组成的支医团队,注重发挥团队式支医优势,形成整体合力,着力提升受援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六)开展支医活动。支医团队帮助受援县级公立医院制定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案,加强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开展医疗服务、学科建设、公共卫生和深化改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支医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支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研究解决问题,开展督查评估,共同推进工作。青南地区各级卫生健康、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支医工作,及时解决相关问题,落实好各项任务。
  (二)落实支医待遇保障。支医人员支医期间,党团组织关系转到受援医院,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原有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并按照不低于原单位平均绩效工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受援医院所在县级财政负责按当地标准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青海津贴的差额部分。支医人员选派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以每年每人2.4万元为基础,按不同支医期限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向支医人员发放补助、交通差旅费及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中,一年期支医的标准为年人均2.4万元,支医一年期满后,鼓励长期支医,在支医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申请、援受双方同意前提下,继续支医一年的,提高至年人均2.7万元;在两年支医的基础上,申请支医的提高至年人均3万元;3年后,自愿继续支医的,待遇保持不变,不足部分由省财政补齐。
  (三)强化支医工作激励。受援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级公立医院要将支医人员纳入年度本地区本单位医疗卫生人员考核范围,在评先选优和各类评奖等活动中,对表现突出、发挥作用好的支医人员优先给予表彰。支援单位将支医人员获奖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考核合格、符合相关条件的已聘任中级岗位的支医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支医人员在青南地区支医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服务基层的时间。已聘为中级岗位的支医人员,到青南地区县级公立医院工作的,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支援医院、受援市(州)和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开展一次支医优秀评比和宣传活动。
  (四)做好支医日常管理。支医人员接受受援县级公立医院管理,遵守受援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受援单位各项活动。双方单位做好支医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支医人员创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生活条件,重视发挥支医人员作用,切实维护支医人员合法权益,鼓励支医人员作出贡献。受援地区和单位要创造条件,关心支医人员生活。
  (五)强化支医考核评价。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口支医管理办法,明确各方职责任务,指导援受双方加强考核工作。支医期满人员由受援单位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派出省级公立医院反馈,作为聘用考核、晋级择优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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