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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专科培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6-1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6-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中医专科培育项目建设名单的通知

2019年6月12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计委、市中医药发展办公室制订的〈上海市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年-2020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17号)要求,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促进中医临床诊疗能力持续提升,根据《关于开展中医专科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卫中管[2019]2号),经专家评审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确定50项中医专科培育项目入选建设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并就项目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自2019年6月至2021年5月。

  二、中医专科培育项目市级财政资助总经费为30万元,其中2019年下达20万元。鼓励区和建设单位给予经费配套。

  三、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招标文件精神和项目建设任务及要求,在项目申报的基础上填报《中医专科培育项目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并按照建设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原则上建设内容及经费预算不作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四、各办医主体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督促,通过项目建设切实提升相关单位中医药优势特色和中医临床诊疗服务能力。

  五、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管理,完善项目建设工作的各项支撑条件;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督促检查,确保项目按照有关要求和进度执行;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六、项目建设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将加强对项目全程管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相应档案记录范围,对考核不通过的,将取消其建设资格。项目结束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对各项目建设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联系人:殷玮玮,电话:231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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