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双下沉、两提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社[2017]99号
2017年12月13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不含宁波),各省级医院:
现将《浙江省“双下沉、两提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双下沉、两提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城市三级甲等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建立分级诊疗制度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5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双下沉、两提升”长效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双下沉、两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7]12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设立“双下沉、两提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双下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城市三甲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和提升各级医院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分配
第三条 双下沉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包括:
(一)开展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省级、部分考核优秀的市级三甲医院(以下简称“下沉医院”);
(二)接受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市级专科医院(不含三甲医院)和县级医院(以下简称“被下沉医院”)。
本办法实施后各市新增区级医院合作办医的,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条 双下沉专项资金按级次分为:
(一)下沉医院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开展“双下沉”工作的省级医院的补助和市级医院的激励奖补;
(二)被下沉医院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开展“两提升”工作的专项补助。
第五条 双下沉专项资金由分类补助与绩效考核补助两部分组成,当年按分类补助标准预拨,次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结算补助。
第六条 预拨省级下沉医院的分类补助,根据下沉合作办医类型确定标准:
(一)实行全面托管的,每家预补助400万元;
(二)实行重点托管的,每家预补助220万元;
(三)省级专科医院实行专科托管的,每家预补助50万元。
若一家省级医院与多家被下沉医院合作办医的,其分类补助金额累加计算。
第七条 预拨被下沉医院的分类补助,按二类六档转移支付办法确定的地区分类和合作办医类型确定标准:
(一)一类地区:
1.实行全面托管的,每家预补助500万元;
2.实行重点托管的,每家预补助300万元;
3.与专科下沉医院实行专科托管的,每家预补助100万元。
(二)二类地区:
1.实行全面托管的,每家预补助200万元;
2.实行重点托管的,每家预补助100万元;
3.与专科下沉医院实行专科托管的,每家预补助50万元。
同一行政区域多家被下沉医院与多家下沉医院合作办医的,按合作类型最高补助标准确定该地区分类补助金额,补助资金不累加计算。
第八条 绩效考核结算补助资金,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开展上一年度“双下沉、两提升”工作考核确定的等级、实际开展合作办医时间和双下沉专项资金规范使用等因素确定。结算补助与预拨分类补助的差额由省财政扣回。考核等级结算标准:
(一)考核优秀的,按预拨分类补助的100%结算;
(二)考核良好的,按预拨分类补助的80%结算;
(三)考核合格的,按预拨分类补助的60%结算;
(四)考核不合格的,按预拨分类补助的50%结算。
一家省级下沉医院与多家被下沉医院合作办医的,其绩效考核结算补助累加计算。多家下沉医院与同一地区多家被下沉医院合作办医的,按该地区各被下沉医院绩效考核结算补助的平均值确定该地区绩效考核结算补助。
第九条 医院违规使用双下沉专项资金的,按考核等级计算绩效考核补助后,按实扣除违规资金。
第十条 市级三甲医院开展“双下沉、两提升”工作,且考核得分在市级下沉医院中排名位于前三分之一的,给予激励奖补:
(一)第一、第二名的,每家奖励300万元;
(二)第三、第四名的,每家奖励200万元;
(三)其余前三分之一的医院,每家奖励100万元。
一家市级下沉医院与多家被下沉医院合作办医的,其绩效考核得分按平均分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双下沉专项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一)下沉医院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和市级下沉医院派驻被下沉医院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双下沉相关信息化建设;被下沉医院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学科建设等项支出。
(二)被下沉医院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下沉扶持的医院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开展医疗服务必须的医疗设备配置、信息化建设等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支出,不得用于上缴下沉医院管理费(托管费)、支付下沉医院下派人员劳务费、以量化形式发放给下派人员的住宿和交通补贴等支出。被下沉医院专项补助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安排,不得抵顶同级政府履行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安排的公立医院补助。
第十二条 双下沉专项资金应当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确因客观情况未在预算年度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省级医院两个预算年度仍未执行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由省财政收回;市县两个预算年度仍未执行完毕的结转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结转结余资金收回情况作为省财政安排下一年度双下沉专项资金因素之一。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下沉医院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编入年初省级部门预算;被下沉医院专项资金和市级医院激励奖补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编入年初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待预算批复后下达各地财政。
第十四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在省财政厅专项资金下达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解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或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出均认定为违规资金,按本办法规定计算扣回。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补助资格。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双下沉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按照
《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6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医院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