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
榕价服[2015]28号
2015年6月29日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属各公立医院: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精神,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政策,实行零差率销售。为做好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工作,按照省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经省市相关部门多次协调衔接,并报市政府同意,市物价局会同市卫计委、人社局制定了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后福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现就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
改革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机制,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利用价格机制,引导患者合理分流,推动分级诊疗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价格调整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实行药品零差率,分别按药品实际加成额的85%、82%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财政分别补偿10%、15%,医院分别分担5%、3%;市属、区属公立医院实行耗材零差率,分别按耗材实际加成额的100%、82%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财政分别补偿0%、15%,医院分别分担0%、3%。提高诊查、手术、护理、床位、中医服务以及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类项目价格。
(二)同步推进,分类指导。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与省级公立医院同步实施。合理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拉开市、县价格差距,拉开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差距,拉开不同诊疗水平医生的诊疗价格差距。
(三)统筹协调,配套实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与医保支付、财政补助政策同步出台、同时实施(医保支付、财政补助政策由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另文下达)。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保根据基金支付能力,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主要内容
(一)市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
1、价格档次划分
市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次:福州市传染病医院、福州市肺科医院
第二档次: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福州市中医院、福州市精神病医院、福州市儿童医院、福州市皮肤病医院
第三档次:福州市第六医院、福州市第七医院、福州市第八医院、福州市妇幼保健院、闽清县精神病医院
2、调整方案
第一档次医院按省级三甲医院价格执行,其中诊查项目价格如下: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25元/次、副主任医师20元/次、主治医师12元/次,住院诊查费20元/日;
第二档次医院护理费、注射输液、床位费、介入、中医康复等项目价格按省级三甲医院标准执行,诊查项目价格如下: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22元/次、副主任医师18元/次、主治医师12元/次,住院诊查费18元/日;手术项目按技术难易程度分级调价,其余项目按省级三甲以下医院价格执行;
第三档次医院诊查项目价格如下:普通门诊诊查费主任医师18元/次、副主任医师14元/次、主治医师8元/次,住院诊查费13元/日,其余项目按省级三甲以下医院价格执行。
各档次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福州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以下简称《调整表》)。
(二)区属及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晋安区医院、马尾区医院按市属第三档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在榕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已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的,按市属第三档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未实行药品、耗材零差率的,仍按《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榕价服[2005]42号)规定,执行《福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90%栏的价格。
四、相关说明
《调整表》价格仅适用于本实施意见所列的的城市公立医院。为便于各医疗机构查询和使用,《调整表》列出公立医院开展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具体可上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https//fbya2146ddb602d44fd08b5f40f7d462c90c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查询。《调整表》价格为最高指导价,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单位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患者负担。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医院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阳光收费。
(二)加强宣传,做好调价政策解释工作。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期望值和社会关注度高,各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主要措施,认真答复患者问题,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开展政策评估,及时跟踪反馈。各区价格、卫计、人社、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跟踪改革政策实施情况,及时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市价格、卫计、人社、财政部门适时向省里反映医院评估情况,并根据省里精神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6月30日24时起执行。各区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及有关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物价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