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冀卫疾控函[2018]22号
2018年8月1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接种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受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转发的《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专家建议》,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我省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续种补种工作。工作中如出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河北省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做好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受种者的续种补种工作,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方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专家建议》,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续种补种目的
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受种者的合法权益,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受种者续种补种工作。
二、续种补种原则
续种补种工作按照尊重科学、知情公开、自愿免费的原则进行。
(一)接种过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且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由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
(二)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要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特别要说明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的风险会随着针次增加而增加的情况。对疫苗用于暴露前免疫并完成接种程序者,可以参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09版)》的措施,免费补种1针次;对用于暴露后处置并完成接种程序者,可以参照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狂犬病疫苗有关报告中对再次暴露后打2针的建议,免费补种1针次,最多不超过2针次,2针次间隔3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续种补种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指导,抓紧细化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台账,逐一销号,确保续种补种工作扎实细致、平稳有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完善机制。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门工作机制,确定专门领导和部门,负责续种补种工作。及时通报信息,积极落实职责和任务。要加强人员培训,指导接种单位耐心细致地做好续种补种、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科普宣传等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
(三)属地管理。续种补种工作由原接种单位负责,在接种者提供已经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相关信息后,方可在异地接受免费续种或者补种。续种补种使用的狂犬病疫苗由县级疾控机构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县疾控中心及接种单位按照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要求,做好疫苗储存运输和供应管理。
(四)核实登记。接种单位通过查验接种登记信息,核对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的受种者。
(五)规范接种。续种补种前,接种人员应再次核实应续种补种者信息,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预防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询问的内容。接种后认真填写接种记录信息。
(六)加强指导。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科学、规范地开展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工作。省疾控中心成立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技术指导小组,加强对各地续种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处置
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续种补种疫苗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对发生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妥善做好调查、诊断、鉴定和异常反应补偿等处置工作。
附件:河北省狂犬病疫苗续种补种技术指导小组名单
组 长:崔泽
副组长:李琦
成 员:齐顺祥、韩旭、张振国、张富斌、孙印旗、张玉琪、王晶辉、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