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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晋卫医发〔 2020 〕1 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山西省
现行有效
/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委直委管医院:
为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的问题,推动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医疗机构 结余药品管理办法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和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反馈。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冀晓鹏 电话:0351—3580457
省医保局联系人:樊拓鹏 电话:0351— 6819627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结余药品管理,保障药品安全,避免药品浪费,减少环境污染,杜绝结余药品以非法形式处置,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药品”,是指医疗机构病区药房单剂量摆药、静脉用药调配中心药品集中 配置 过程中,因为药品规格与患者实际用药剂量不一致,个体给药批量配制而产生的药品。
第二章 管理使用
第三条 医疗机构严格按照院感管理规定和护理操作规程,加强病区药品使用环节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 药物治疗学 委员会(组 ) 召开 会议时 ,应对 结余药品进行专题讨论 ,充分考虑临床用药的实际规格、婴幼儿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 药品供应 、 药物经济学 等因素,合理选择药品规格,从源头上减少结余药品产生。
第五条 医疗机构 药学部门对 结余药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生产企业、登记人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医疗 机构 建立结余药品管理台账,药学部门 每月盘点 、 汇总 、登记结余 药品 ,经 审批后办理 结余药品入账 手续。
第七条 医疗机构建立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专项 资金 账目应当符合财务管理相应规定,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第八条 医疗 机构 结余药品 专项资金 使用流程,按照 医院资金使用流程执行 。结余药品专项资金限用于医疗 机构 救助贫困患者、“三无病人”、义诊活动、紧急医疗救援等 公益性 项目 支出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九条 医疗机构每季度 在网站、公示栏 等,对结余药品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说明支出的事由、对象、额度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要向患者告知,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院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药品规格遴选不适宜,原因分析 不合理的 ;
(二)隐瞒患者用药情形,故意截留的;
(三)患者投诉药品使用数量不符,查证属实的;
(四)以零散包装药品从药房调换完整包装的;
(五)将结余药品的产生与个人、科室的经济利益挂钩,鼓励或者变相鼓励结余药品产生的;
(六)结余药品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应规定的;
(七)结余药品流向非法渠道的;
(八)其它违反本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机构结余药品管理和使用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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