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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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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黑龙江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2024-07-23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药品带量价格联动工作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黑龙江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黑药采领发〔2021〕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的药品带量价格联动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衔接;健全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机制,引导我省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促进医药市场有序竞争、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有效提升医药价格治理现代化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营销成本,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联动规则
采购主体为医疗机构,省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符合资质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均可参加,双方按下列规则进行联动及采购工作:
(一)以所联动省份(省际联盟)实施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做为有效申报价格,参与联动的企业报价应以该有效申报价格为准。
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在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申报的中选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不同意实施价格联动的所有中选企业丧失中选资格。
(二)对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约定合同采购量和实际采购比例双指标考核。联动中选企业只有1家的,公立医疗机构的约定合同采购量为所报需求数量的70%,实际采购比例不低于实际采购量的70%,联动中选企业为2-4家的,约定合同采购量为所报需求数量的80%,实际采购比例不低于实际采购量的80%,联动中选企业为4家以上的,约定合同采购量为所报需求数量的90%,实际采购比例不低于实际采购量的90%。
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超出约定合同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保证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中选企业为2家及以上的,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双向选择,双方自愿建立购销关系并签订采购合同。如确属地区偏远、人口较少的医疗机构,按现有的配送规则无企业愿意供应的,可由市、县医保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共同商定配送方式和配送地点,实现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下基层。
联动中选企业为1家的,不进行双向选择,中选企业应保证全省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四)参与带量价格联动的企业应主动承诺不低于成本申报价格、无产品质量安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问题。
(五)参与带量价格联动的企业应主动承诺中选之后按照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配送。
(六)第一个采购周期为3年,视情况可延长1次。采购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如遇带量联动中选品种进入国家组织带量采购中选品种,则自下一采购年度起,执行国家组织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七)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医疗机构对本企业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约定合同采购量以及超出约定合同采购量的部分。出现未按配送规定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其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评级并实施处置。
三、配套政策
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带量价格联动工作,充分发挥医保职能对药品带量联动采购工作的支持作用,对于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药品实施以下配套政策:
(一)以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价格做为支付标准。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合同采购量和实际采购比例的,其所采购的高于中选价格、超过支付标准部分的药品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购药患者。
对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药品的采购与使用工作,按采购年度进行考核,对于未完成约定合同采购量和实际采购比例而增加的药品费用,在考核时一并处理。
(二)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药品实行药品带量采购结余留用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与国家带量采购药品相同。
(三)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产品适用国家组织带量采购药品的其他医保政策。
(四)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药品采购工作的监测,对于执行药品带量价格联动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相关政策不力的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按照协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对于药品带量价格联动的中选产品,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组织带量采购药品的相关政策规定,按规定时限向中选企业支付药品采购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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