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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13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3]2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榕政办[2013]224号

2013年10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3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的攻坚之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8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3]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6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6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

  一、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扩资源、转机制、强服务”三大任务,着力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医疗资源布局、社会资本办医、人才队伍建设、医疗卫生信息化、药品流通领域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推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夯实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从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从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善的健康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全市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1)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300元/人,省级、市级财政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提高保障水平。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75%、70%和75%左右。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2012年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0万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3.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在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开展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病种付费和按人头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形成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混合支付模式。建立完善与付费方式相适应的监 督考核体系,防止简单分解额度指标和医疗服务、推诿病人、降低服务质量等做法。试点推进福州市第一医院医疗联合体新农合和医保支付模式改革,取消联合体内双向转诊产生的新农合和医保二次起付线,试点提高医疗联合体内经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新农合报销比例。(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4.推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90号),在我市大学生大病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巩固完善新农合重大疾病补充补偿制度,在全面推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类大病保障基础上,将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I型糖尿病、甲亢、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唇腭裂、尿道下裂、血友病等20个病种纳入大病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5.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特殊门诊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城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逐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同步报销补偿。(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红十字会)
  (2)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68号),出台我市具体实施意见,建立符合实际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设立市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
  6.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体制
  (1)推进基本医保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种制度职责整合。做好整合期间工作衔接,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服务水平。以省里建立医用耗材基础编码库、制定高值医用耗材分类打包医保支付标准为契机,加强对我市高值医用耗材的监管。进一步落实与广州、上海开展异地就医医疗保险即时结算工作。完善处方信息管理,延长慢性病患者门诊处方用量,方便患者就医治疗。(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7.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1)全面推进村卫生所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2013年实现全市所有村卫生所实施零差率销售,落实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网底”。(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推动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二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都应达到40~50%;三级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额要达到25~30%。加强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和合理用药指导,促进医务人员优先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目录
  根据省卫生厅部署,做好我省增补目录的推荐工作,适当增加慢性病和儿童用药品种,减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药品,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合理控制增补药品数量,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9.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组织医疗机构网上集中采购第九批基本药品,开展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试点。(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经委)
  10.巩固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
  (1)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等所需支出由财政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各地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先预拨后考核结算,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的由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并将其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支付范围。基本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历史债务化解任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机制。落实和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可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且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从医疗收入(扣除药品收入)超收部分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励资金,用于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鼓励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由单位自主分配。通过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制度,重点向工作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继续发放农村卫技人员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进一步改善基层卫技人员工作、生活待遇,在省、市定的奖励性专项资金之外,设立不同形式的奖励性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基层优秀骨干人才。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对口支援医务人员,地方政府要给予周转房等生活保障,在职称晋升、社会荣誉等方面予以倾斜。(牵头单位: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委编办)
  (3)进一步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在鼓楼、台江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础上,2013年将范围扩大到在其他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在仓山、晋安、马尾区试点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现试点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开展签约服务。推广社区康复医疗和中医药适宜技术进社区试点经验,推广“健康小屋”、“中医馆”建设模式,建成18所“健康小屋”和6所“中医馆”。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使一般常见病、慢性病、康复等患者下沉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4)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启动新一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备更新,市、县两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六大件基本诊疗设备。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6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加强186所边远、贫困地区村卫生所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1.加强公立医院改革顶层设计
  落实《福建省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序时进度,围绕“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医院发展有活力”的改革目标,着力探索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建立财政补助和价格调控机制、医疗保险调节机制、医院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12.探索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
  根据国家和省里部署,积极探索构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行业”和公立医疗集团(或医院管理机构)“办医院”的新型管理体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
  13.加快推进改革试点
  (1)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总结推广连江、闽侯县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经验,在其余5个县(市)、2个区公立医院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改革。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重点在建立长效补偿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医药价格改革、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以及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等方面开展探索。(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物价局)
  (2)推进市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组建以福州市第一医院为龙头、22家县乡医疗机构参与的医疗联合体。推动福州市第二医院整体托管马尾区医院。选择福州神经精神病防治院开展以“医药分开”为重点的综合改革,推进市属两家精神病防治院资源整合和合并工作。开展市属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改革测算,做好全面推进药品零差率改革准备。(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物价局)
  14.探索建立法人治理结构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中,积极推动建立以理事会、监事会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理事会、院长职责,转变医院运行体制机制,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局)
  15.建立长效财政补助和价格调控机制
  (1)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加大和规范政府财政性投入,进一步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
  (2)合理调整医药价格。贯彻落实国家新版基本药物目录相关价格政策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加强对各县(市)区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指导,做好药品零差率政策实施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平衡衔接,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等途径予以补偿。完善并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比价关系,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6.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
  (1)提高医院精细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强化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将绩效考核结果与院长的任命、医院的财政补助和奖励以及医务人员的薪酬挂钩。健全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患者满意度(建立和规范出院病人满意度第三方评价机制)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机构或授权理事会确定。(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务员局)
  (2)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断行为的重点监控。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降低群众自付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
  17.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1)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1]171号),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将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充分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2)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体系。在基本医保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职工、居民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农合和社会救助定点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职工、居民基本医保、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农合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大力推广便民惠民措施
  注重医院服务创新,深入开展便民惠民服务,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全市二、三级公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全省统一预约诊疗平台,试点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预约诊疗服务。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实施全省统一的医院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254号)的规定开放号源,提高统一平台的预约比例,加快推进基层转诊预约服务,方便群众就医。普遍开展双向转诊、双休日及节假日门诊,优化就诊环境和流程。全市二、三级以上医院推广优质护理,三级甲等综合医院80%的病房、其他三级医院60%的病房、二级甲等医院4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在福州市第一医院、福州市第二医院开展规范医院护工管理工作试点。推行择日住院患者付费制度,将住院前门诊检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9.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办医
  (1)落实和完善社会办医优惠政策。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办[2012]144号),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完善价格、税收、土地、医保定点、重点学科建设等优惠政策。积极探索非公立医院开办补贴补助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等形式,对非公立医院承担公共卫生项目予以补偿。扩大公立医院对口帮扶民办医院范围,推广对口帮扶公立医院开展医生多点执业经验。(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和台、港、澳等境外投资者举办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鼓励建设医疗产业园区,扩充医疗卫生资源总量。力争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及诊疗量占全市医疗机构总床位数、总诊疗量的比例达20%左右。(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加强闽台医疗卫生交流合作。鼓励支持台湾医师来榕执业,为来榕短期行医的台湾地区医师的执业注册、资格认定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提供便捷的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优化医疗资源布局结构
  (1)完善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采取新建、改扩建、转型等方式适度扩充医疗资源,合理确定医疗机构数量和布局,推进医疗资源整合,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规模,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落实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重点做好城市医疗机构布局规划,继续加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床位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加强儿科、产科、康复等薄弱学科建设。加强福州儿童医院建设,逐步构建全市儿童专科医疗区域中心。加强各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的儿科床位建设,巩固完善儿童(新生儿)救护网络,加强儿科诊疗设备配置。推进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建立分级医疗、分阶段康复的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继续加强精神科床位建设,加强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1.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拓展和深化基本服务内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免费开展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压等慢性病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中医体质辨识等11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乡居民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老年人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覆盖率达到目标要求。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和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项目。全市以乡镇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农村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农村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县级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建设,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2.强化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继续开展临床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及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2)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落实医学毕业生学费代偿制,继续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和中医类别医师项目和特岗医师计划,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委托培养工作,鼓励和引导卫生人员到基层服务,改善基层医务人员待遇,努力解决乡镇卫生院人员周转住房问题。(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公务员局)
  (3)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四个项目。(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4)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按照省卫生厅统一部署,做好临床和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5)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偿政策。加强市、县、乡三级医疗机构对村卫生所的帮扶工作,全面落实村居医疗责任险,提高乡村医生医疗风险防患能力。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急救技术(含儿童急救专业知识)为培训重点,继续做好乡村医生规范培训工作。依托福清卫校,采取统一组织在岗村医定向委培、引导中学毕业生报名等方式,为福州市村卫生所培养本土化乡医,给予定向委培生学费补助,毕业后实施考核聘用的就业“直通车”等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3.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
  (1)完善基本药物配送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推进药品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牵头单位:市经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确保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全面实行电子监管。(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4.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信息化
  (1)完善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在现有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基础上,建设市基层卫生信息系统,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建设市医学影像信息系统,推进市、县、乡(街道)医学影像信息化管理,建立远程医学影像诊断中心、检查检验结果共享平台;建设医疗联合体(区域)医疗信息互通平台,实现远程医疗信息即时会诊;建设市卫生管理信息系统,汇聚和分析各类医疗卫生信息,为卫生决策提供参考数据。(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数字办)
  (2)全面实施村卫生所信息化建设。为全市2193个行政村村卫生所配备计算机、打印机、读卡器等信息化设备,使用乡村一体化管理软件,统一接入政务外网,2013年年底前各地村卫生所信息系统逐步上线运行。实现村卫生所社保卡就诊一卡通,能调阅居民健康信息档案,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逐步推进新农合村级门诊统筹即时结报,实现对村卫生所实时在线监管和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数字办)
  (3)提升医院信息化水平。以电子病历为核心推进诊疗信息、检验信息、医学影像等医疗信息系统建设,以精细化为目的推进临床路径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两费”控制、人财物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4)扩大居民健康信息系统覆盖面。逐步将民营医院接入居民健康信息系统平台,扩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覆盖面,将民营医院医疗信息纳入居民健康信息系统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局、市数字办)
  (5)借鉴天津等地医保网络监控先进经验,进一步提升和完善我市医疗保险稽核信息化系统,实现实时监控。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科室库,规范医保医师服务行为,提高医保稽核管理的科学性。出台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政府规章,强化医保基金安全监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继续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为关心群众、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医改实施责任制,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加以推进,保证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财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做到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将医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资金及化债资金、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补助资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等。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三)加强督导研究
  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改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不断将医改工作推向深入。鼓励各地勇于实践,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改革的有效形式和办法。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的政策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大力宣传医改的进展、成效、经验和做法,为深化医改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让人民群众了解医改、懂得医改、支持医改、监督医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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