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疾控字〔2007〕54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切实加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提高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省卫生厅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了《河北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河北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管理,提高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免疫规划工作质量,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防接种补助经费,是指为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免费开展第一类疫苗接种而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省级财政对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补助经费,市级财政对所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补助经费,当地县级财政承担的接种补助经费,疫苗应急接种工作接种补助经费以及其他预防接种补助项目经费等。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对承担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级工作人员开展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给予补助,包括开展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和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的预防接种,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四条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无论受种对象户口所属,只要辖区接种单位为其免费实施第一类疫苗接种的,均纳入补助经费统计数据范围。
第三章 经费预算安排与发放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辖区出生儿童数和接种疫苗的针(剂)次及负担标准测算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随机抽查受种对象,核对预防接种证、卡等资料,对预防接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辖区接种单位完成的预防接种任务量和工作质量,并结合实际考核评估结果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核拨补助经费。
第七条 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预防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 接种单位按照常规免疫接种报告制度每月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人次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上报材料审核后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考核结果,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拨预防接种补助经费额度,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放接种补助费。
第十条 对实行乡级接种门诊形式开展接种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直接向接种单位发放接种补助经费,接种单位收到补助经费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费发放到相关人员(包括为乡级门诊接种提供服务的村级人员)。对实行村级形式接种的,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乡级卫生院(防保站)发放接种补助经费,乡级卫生院(防保站)收到补助经费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发放到村级预防接种人员。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由批准实施的政府按规定提供应急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在接种结束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接种方案要求统计接种人次数,上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接种补助费发放到乡级接种单位(或乡卫生院/防保站),乡级接种单位(或乡卫生院/防保站)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费发放到承担接种任务的预防接种人员。
第十二条 预防接种补助费的发放使用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发放领取手续,并将相关资料永久性保存备查。 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挤占、挪用。
第四章 预防接种工作评估标准
第十三条 常规免疫接种工作评估指标如下: (1)儿童预防接种建卡率、建证率在98%以上;
(2)脊髓灰质炎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率在90%以上,乙肝疫苗首针接种及时率在80%以上;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考核指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加强预防接种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免疫接种质量,无接种责任事故发生;
(4)第一类疫苗100%免费接种。
第十四条 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评估指标,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工作要求制定。
第十五条 常规免疫接种工作评估以接种单位为单位进行。达到指标要求的,按实际接种人次数全额发放补助经费。未达到指标要求的,适度减拨经费(剩余补助经费不得他用)。具体标准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五章 接种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县级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接种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两次核查。
第十七条 接种补助经费的管理使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对违规接种或乱收费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接种单位不得虚报第一类疫苗接种人次数以套取补助经费。对虚报接种人次数、违规接种或乱收费行为通报批评,追回套取和挪用的经费,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只从事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和/或卡介苗接种的医疗机构,其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发放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