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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7-16

发文字号

沪卫妇幼[2019]0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7-16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的通知

沪卫妇幼[2019]008号

2019年7月16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妇幼保健中心,各助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的规范管理,持续保障孕产妇医疗安全,在继续执行《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对危重孕产妇不得借故推诿、延误救治或发生让孕产妇自行转诊的现象。医疗机构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区妇幼保健机构接报后,应立即派专人赶赴抢救现场,确认后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报告,并协助医疗机构组织抢救。区卫生健康委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抢救工作。

  二、各助产医疗机构均应设立产科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安办”),助产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产安办的领导和管理。产安办要建立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预案和抢救“绿色通道”,一旦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产安办负责人、产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立即到达抢救现场负责组织抢救。

  三、各助产医疗机构要强化夜间、节假日、双休日等医护力量薄弱时间段危重孕产妇管理,完善高风险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特别对伴有基础疾病的重点孕产妇要重点交班,加强监护。要建立院内节休日和夜间危重孕产妇抢救组织排班制度,确保发生危重孕产妇抢救时有关人员及时到位。要建立危重会诊后家属谈话制度,明确谈话参加人员、谈话内容,并有相应记录。

  四、各助产医疗机构产安办对伴有并发症、合并症的危重孕产妇,应及时组织院内多学科会诊讨论。对需外院会诊的危重孕产妇,按国家和本市会诊有关规定与对口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危重中心”)联系(对口划片情况见附件)。如确需转诊,转出机构应按规定填写《危重孕产妇转诊单》,由了解病情的医师护送到院并交接,接收机构应签署、发回《危重孕产妇转诊单》。原则上由转出医疗机构及时预约“120”救护车协助转运。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应组织紧急会诊,就地予以抢救。产后大出血原则上应就地抢救。

  五、各市级危重中心要发挥综合性医院优势专科力量,充实母婴安全多学科救治专家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区域对口网络划分,做好对口划片区域助产医疗机构的会诊和接受转诊工作。接到对口助产医疗机构会诊通知后,各市级危重中心产安办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会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派出副主任以上职称医师至对口助产医疗机构会诊。

  六、各市级危重中心产安办要健全完善院内会诊机制,及时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多学科集体会诊,综合治疗讨论。原则上市级危重中心不再转出危重孕产妇,对特别疑难危重的孕产妇,产安办应按照国家和本市会诊有关规定,加强院际沟通,开展跨院会诊。危重孕产妇必须住院严密监护直至危重解除方可出院,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和卫生健康委协助做好全程监护管理。

  七、各区要切实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危重孕产妇抢救的组织协调、规范转会诊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由妇产科、麻醉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急救、会诊专家组,承担转院前或不符合转院指征的危重孕产妇抢救工作,确保不发生因抢救不到位导致的孕产妇死亡。市妇幼保健中心要严格按照《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要求,进一步发挥市级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作用,做好相关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定期报送市卫生健康委。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对口划片情况

  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
  浦东新区、黄浦区、嘉定区。

  二、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
  杨浦区、普陀区、宝山区、静安区(原闸北区)、崇明区。

  三、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虹口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

  四、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徐汇区、静安区(原静安区)、奉贤区、长宁区、闵行区。

  五、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
  全市孕产妇合并传染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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