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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15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2016]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15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确定第二批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的通知

冀中医药[2016]53号

2016年12月15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中医药[2014]13号)要求,省中医药管理局商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同意,组织有关专家,于11月30日至12月14日,对13家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创建单位进行验收。专家组依据《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验收标准》,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走访座谈等方式,对创建单位进行了综合评分。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确定省中医院、鹿泉区中医院、隆化县中医院、秦皇岛市中医院、乐亭县中医院、固安县中医院、香河县中医院、保定市第一中医院、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衡水市中医院、内丘县中医院、大名县中医院、馆陶县中医院等13家单位为河北省中医药文化建设示范医院。

  各示范医院要在全省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机制,提升内涵。其他各创建单位要以示范医院为榜样,积极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做好创建工作。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充分挖掘凝炼中医药文化内涵,进一步推进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文化建设,为加快中医药强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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