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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3-28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9]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甘肃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3-28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9]38号

2019年3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改革完善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整合执法力量,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常态化,为建设健康甘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监管主体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党组织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持不懈整治“四风”,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净化医疗卫生机构政治生态,筑牢监管底线。
  (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各地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认真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职责,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因履责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海关、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8]38号)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各环节自律,切实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2019年,力争在医疗风险高、医疗技术要求高的专业成立省级质量控制中心。2020年,各市州参照省级成立质量控制中心,对取消准入的医疗技术进行抽查考核。(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和奖励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情况。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投诉举报平台建设,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在官方网站、“甘肃卫生信息”等开设投诉举报专栏,规范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提高投诉举报回复效率和满意率。完善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加强全过程全行业监管
  (七)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要素监管。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坚持高效、便捷、利民原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下放事项的制度指引,加大培训力度和督促检查,切实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强化国家卫生技术评估支持力量,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监管。推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办法。严格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工作,通过信息化实时监管、不定期现场巡查等手段,加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配合)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全面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医师必须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开展特殊医疗技术或诊疗行为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文件。护士执业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医师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应按要求做好备案。其他医技人员从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海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医疗技术监管。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技术管理标准要求,分类管理医疗技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主动公开医疗机构限制开展的医疗技术、通过备案开展的医疗技术等信息,并核查其治疗效果和医疗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完善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协同行业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级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依照现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医院评审工作。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调整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指标、评价方式,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放射性危害防护、抗生素使用、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药事管理,规范处方审核、调剂工作,促进合理用药。加强药学服务能力建设,开设药学门诊,开展家庭药师签约服务,更好满足患者安全用药需求。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进一步完善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海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配合)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负责)
  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严格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甘卫发[2017]18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千分制”量化考核。对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以及与医保相关的诊疗行为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作为医保拨付、总额决算和财政补助的重要参考。(省医保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
  (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海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强化从业人员依法依规执业监管,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承包科室、虚假广告、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行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将打击非法行医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统一部署、严厉打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依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1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处理、医疗损害鉴定与赔偿及相应法律追责等工作,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广播电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省法院、省检察院配合)
  (十二)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重点打击开展保健品非法营销、健康体检中心出具虚假报告、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保健品、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2019年,在医养结合机构、健康+旅游、中医药养生等行业中各评选出一批示范企业(点),引领行业规范发展。2020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台我省健康产业规范化发展基本标准。(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甘肃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信息化综合监管机制
  (十三)建立全省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各地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加速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鼓励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该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每年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抽检结果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网站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实施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强化在线监测,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进一步规范监督执法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对有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录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省法院、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信息化监管机制。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监测评估网络。依托医疗服务智能监管系统,对实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检查、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自动识别违规问题,自动生成预警指标,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行为动向和违法违规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一格多员、一员多能”的思路对各类网格员进行整合,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处罚后复查,解决监管部门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监管实效。(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五)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检查形式、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制作、执法结果公示等内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塑造法治政府形象,维护政府公信力。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信息、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定期公示门诊服务人次、住院服务人次、医务人员执业资质等。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在网站主页公开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运用情况、医疗事故、投诉举报、质量比对结果、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兰州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保障落实
  (十八)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十九)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调研指导、约谈及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督察结果作为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省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地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标准体系。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等,加快标准制修订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整合省级医疗卫生综合监督职能,由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机构统一行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等综合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各级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队伍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一支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监督执法队伍。(省委编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中医药管理局、兰州海关、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联勤保障中心卫勤处、武警甘肃省总队卫生处配合)
  (二十二)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2.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3.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4.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5.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6.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8.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设置工作。

  9.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限于合资、合作)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

  10.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11.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1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广告等的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质量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13.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14.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15.军队、武警卫生部门负责军队、武警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监管。

  16.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公共卫生服务监管相关工作。

  17.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中医药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18.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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